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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厅关于加强企业工资总额宏观调控实施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7月29日,实施日期:2011年7月29日)宣布失效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厅关于加强企业工资总额
 宏观调控实施意见的通知
 (浙政办发〔1994〕16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劳动厅《关于加强企业工资总额宏观调控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各部门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关于加强企业工资总额宏观调控的实施意见

省人民政府:
  为尽快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企业工资总额宏观调控体系,确保企业工资总额增长与国民经济发展保持合理、协调的比例关系,根据国办发〔1993〕69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部关于加强企业工资总额宏观调控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企业工资总额宏观调控的范围为各市(地)、县(市),省级各部门的城镇企业工资总额。包括: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及其他各种经济类型和经营方式的企业,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属于工资总额构成范围内支付给职工个人的劳动报酬。
  二、建立和完善“弹性计划”与工效挂钩相互衔接的新的调控机制。各地区要遵循“两个低于”的原则,逐步统一地区“弹性计划”和企业工效挂钩的复合考核指标。一九九四年要将“弹性计划”的调控范围扩大到调控城镇各种所有制企业的工资总量。在计算“弹性计划”的工资增量时,要以同口径的国内生产总值的增量(或工资含量)为主要考核指标。
  三、各地区劳动部门要根据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按照“弹性计划”实施办法和“两个低于”的原则,测算和编制本地区企业工资总额增长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实施弹性工资总额计划,严格履行对本地区所属企业工资总额的宏观调控职责。
  四、各地区劳动部门要随时对“弹性计划”运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测,及时汇总所属企业编报的年度发放工资总额计划,如汇总数超过地区“弹性计划”工资含量系数时,要及时预警、分析原因并作出相应的调整。省劳动厅于每年七月份左右,对各地区上一年的工资总额弹性计划执行情况作出考核评价,发布信息通报,同时,将考核评价结果抄送地区主要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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