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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执法检查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教师法》执法检查的通知
 (浙政办发〔1994〕16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省人大常委会决定,今年9、10月间将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贯彻实际情况进行检查。各级政府应主动接受人大监督和积极配合各级人大认真做好对《教师法》的执法检查工作,现根据省政府领导意见,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认真对待,接受监督,积极配合。
  《教师法》的颁布与实施,标志着我国教师队伍的建设走上了规范化、法制化的道路,这对贯彻《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落实教育优先发展战略,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鼓励教师热爱教育事业,提高教育的社会地位,在全社会进一步形成尊师重教的风尚,都具有重要的意义。江泽民总书记在全国教育工作会议上指出,“振兴民族的希望在教育,振兴教育的希望在教师”。今年是贯彻实施《教师法》的第一年,又值第十届教师节,认真做好《教师法》的贯彻实施极为重要。这次省人大常委会决定对我省贯彻实施《教师法》的情况进行检查,这既是对各级政府工作进行有效的法律监督,也是对各级政府工作的大力支持。各级政府以及教育行政等部门对这次执法检查工作,必须引起高度重视,认真对待,主动接受人大的监督,并积极配合各级人大认真做好对《教师法》的执法检查工作。各级政府领导特别是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进一步掀起学习、宣传、贯彻《教师法》的热潮,用实际行动迎接对《教师法》的执法检查。
  二、明确职责,从严要求,自查自纠,狠抓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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