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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农业龙头企业发展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五、实行税收优惠。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已经出台的有关农产品税收优惠政策。(1)对农业龙头企业直接向农户收购并进行加工销售的农业产品(包括农业产品的初级品),增值税税率从17%调到13%,对收购免税农业产品(包括农业产品的初级品)还可以凭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的收购凭证,按收购额的10%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的进项税额;(2)对销售自产的农业产品,包括经初级加工后,仍属农业产品的,免征增值税;(3)对批发和零售种子、种苗、种禽、种畜、饲料的,在1995年底前免征增值税;(4)经当地政府同意,留于地方的增值税,可部分或全部返还给农业龙头企业;(5)新办农业龙头企业中属于第三产业的企业,从开业之日起按税收管理权限报批,给予一定期限的减征或免征所得税照顾;(6)允许乡镇办的新老农业龙头企业按应交所得税税额减征10%,用于为农服务中的社会性支出。
  六、用地、用电扶持。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对农业龙头企业生产经营所需征(使)用土地,要优先安排,优先审批。其征(使)用土地的各项费用按最低标准执行。对出让土地,发展外向型“三资”农业企业的,出让金应低于工业用地。对直接服务于农业的农业龙头企业的生产用电,电力部门要优先予以安排,用电收费标准应低于当地非工业、普通工业电价。
  七、提供工商登记注册方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从事粮油、果蔬、禽畜、水产等农副产品加工、销售等服务的新办农业龙头企业,应及时给予工商登记注册;对一些一时尚不完全具备条件且有发展前途的,应允许先登记、后规范,逐步完善;对因生产发展需要,扩大或变更经营范围、更改企业名称的,应按企业登记管理法规规定,及时给予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八、支持农产品基地建设。对农业龙头企业的农产品基地及基地农户,其上交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金与其他费用标准,原则上应与其他农户一视同仁。对农业龙头企业兴办基地,各地要在农业特产税上给以照顾,其中对开发荒山、荒地、滩涂、荒水的,从投产之日起,前三年免征农业特产税,三年后纳税仍有困难的,经当地财政部门批准,可再适当延长减免期限。
  九、鼓励农业龙头企业发展外向型经济,扩大出口创汇,将产品打入国际市场。对基本具备国家规定自营进出口权条件的农业龙头企业,省级有关部门应积极支持并向国家有关部门推荐,争取赋予自营进出口权。
  十、建立风险保障机制。农业龙头企业应设立专项风险基金,按企业留利的5%-10%提取风险基金,专款专用,作为对企业和农户生产风险的补偿。同时,各级保险部门要研究推出面向农业龙头企业的新险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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