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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农业龙头企业发展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农业龙头企业发展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浙政发〔1994〕11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农产品购销计划和价格的逐步放开,我省各地涌现了一批农业龙头企业。农业龙头企业的发展有利于解决小生产与大市场的矛盾,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有利于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与组合,促进农业向区域化、专业化、产业化和“一优两高”的方向发展;有利于解决农业比较效益低的问题,增加农民收入。为入加快发展农业龙头企业,现将有关扶持政策通知如下:
  一、农业龙头企业扶持对象的确认。享受扶持政策的农业龙头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直接从事农、林、牧、渔产品的生产、加工、经销,具有一定规模,经营状况良好,实行产销或产加销一条龙经营的经济实体;(2)企业通过在农村建立基地,为农户提供配套服务,并与农户建立比较稳定的产销关系;(3)企业能正确处理与农户的经济关系,结成比较紧密的利益共同体。根据上述条件,结合各地实际情况,按隶属关系分级确认农业龙头企业。省由省农研室会同省计经委、农业厅等有关部门共同商量提出,报省政府审核批准后确定;市(地)、县由同级农经委会同计经委、农业局等有关部门共同商量提出,报市(地)、县政府(行署)审核批准后确定。
  二、财政资金扶持。(1)各级财政资金,特别是支农周转金、农业发展基金,应有一定比例用于扶持发展农业龙头企业;(2)省和市、县用于扶持发展“一优两高”农业资金,要重点用于农业龙头企业,发展粮食生产专项资金,用于扶持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部分,也要与扶持农业龙头企业结合起来;(3)各级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有偿周转部分,应向农业龙头企业倾斜。
  三、增加信贷投入。(1)各级金融部门,特别是农村金融部门,要将扶持发展农业龙头企业作为信贷工作的重要内容,在安排贷款时给予照顾;(2)对农业龙头企业向农户收购农副产品所需的流动资金,要积极予以支持;(3)国家安排支持粮食、棉花基地县和“一优两高”农业示范区的专项贷款,也应向农业龙头企业倾斜;(4)对农业龙头农业的贷款,应视项目用途与实际需要,合理确定贷款利率和贷款期限。
  四、积极吸纳社会资金。各地要积极鼓励社会上的部门、单位和个人,通过股份合作制等形式到农村投资;把资金、技术等与农村土地、劳力等资源结合起来,兴办农业龙头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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