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7月29日,实施日期:2011年7月29日)宣布失效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企业技术改造若干政策的通知
(浙政〔1994〕1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近几年来,我省下功夫调整结构和提高效益,企业技术改造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对经济发展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改革的深入和经济的加速发展,经济的结构和运行机制已经发生重大变化,企业技术改造工作面临新的情况。为保证浙江经济持续、快速、健康的发展,必须真正把立足点转到依靠科技进步、把技术改造工作放在经济工作的突出位置上,加大投资力度,加快技术改造步伐,提高工业经济的技术水平和企业的整体素质,为此,特制定加强我省企业技术改造的若干政策。
一、统一认识,加强领导
1、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和企业要主动适应新的形势,充分认识企业技术改造工作的重要性,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切实加强对技术改造工作的领导,将企业技术改造工作作为经济发展的一项战略性任务来抓,大力推进企业技术进步。
2、加强指导,完善服务。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技术改造工作的检查、督促、指导,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问题。要充实力量,提高素质,完善服务。各级计划、经济、财政、税务、金融、外经贸、土管、城建、环保、电力、消防、卫生、劳动等有关部门要加强配合,提高办事效率,共同做好企业技术改造工作。
3、切实加强项目前期工作。各部门和企业要提高项目决策的科学性,认真做好可行性论证和评估工作。项目投资概算要打足,资金要落实,做到不留缺口。同时要增强企业投资的风险意识,强化投资者责任。
二、集中资金,保证重点
1、财政、金融部门要集中资金保重点,对国家和省安排的重点项目,在资金上要予以重点倾斜,已安排的资金要尽快到位,地方不得截留或挪作它用。对资金困难的地区,省专业银行要积极协调落实。财政和金融部门要及时将下达项目贷款计划抄送同级经委(计经委)。各级政府要加强对财政、银行技改贷款的引导,督促企业自筹及其他资金及时到位,确保重点项目的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