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护照管理
(一)补发护照
1、领取护照后尚未出境,自护照签发之日起三个月内遗失护照的,在出境事由,前往国家或地区均不改变的情况下,履行下列手续后可申请补发新照:
(1)提交护照遣失地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出具的申报护照遗失证明;
(2)在护照遗失地或原发照地省级报纸或省级公安机关指定的报纸上登报声明,我省指定的报纸是《海南日报》;
(3)回答有关询问并提交护照遗失经过书面材料。
户口所在地或原发照地公安机关经核实后可予以补发新照;特殊情况下可由户口所在地或原发照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委托申请人所在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代为补发护照。
2、领取护照后尚未出境,自护照签发日起三个月以后遗失的,在办理护照报失手续后(即上述1),须重新申请办理。
3、在国外丢失护照的,应当向所在国的有关机关挂失并登报声明,然后同我驻外使、领馆(或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申请补发护照。
4、从国外短期回国遗失护照的,应当立即向遗失地或发现地公安机关报失,凭报失证明和本人在国外的身份证明(如国外的身份证、居留证、学生证或就职证明)向原发照地、遗失地或发现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补发护照,受理机关经核实后根据申请人的实际需要补发扩照(如系我驻外使领馆签发的护照,需与我驻外使领馆核实)或发给《入出境通行证》,持用“通行证”的申请人返回居住国后,再向我驻外使领馆申请补发护照。
5、补发护照机关须在新护照的备注页办理加注“本护照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号护照补发”,加盖带国徽、编号的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红色水印章。
6、补发护照机关应及时将遗失护照的基本情况,包括持照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护照号码、护照有效期的起止时间通过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处报公安部。
(二)换发护照
1、持照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换发新照:
(1)旧版护照即将期满并有出境记录的;
(2)护照签证页用完;
(3)护照确因非故意原因被损坏的;
(4)护照已延期两次,即将期满不能再延期的;
(5)有关部门认可的特殊情况。
2、换发护照的手续:
(1)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户口所在地或原发照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换发护照,申请换发护照时只须填写申请表,附原护照的复印件(要与原照核对),无需提交境外材料。
(2)受理机关收回原护照,经核准后换发新护照。换发的新护照应与原持用的护照上填写各项内容相一致,并在新护照的备注页加注“本护照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号护照换发”字样,并加盖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