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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公民因私出国受理审批暂行规定

  如公民个人或经由国外亲友联系,应聘到国外工作,可直接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须提交国外雇主经有关主管机关(劳工或移民机关)认可的聘用雇用合同(合同内容应包括工作期限、酬金、住宿安排及医疗保险等),该合同一般须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
  (六)出国考察、从事商贸(非公务性质的)
  “三资”、股份制、内联、私营企业等,因业务需要出国进行项目合作考察、技术引进、招商引资、商贸等活动,要求申领普通护照,须提交以下材料:
  1、邀请单位出具的经前往国公证机关公证的邀请函电和单位注册登记影印件。邀请函电的内容应包括:起止时间、有关人员姓名、考察或洽谈的主要内容、邀请单位负责人签名等,同时持有经公证的经济担保书、邀请函电可不做公证。如需要,邀请函电及经济担保书还须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如邀请函电没经公证、认证,亦可受理、审批,但发照时一般只发“B”卡。
  2、经主管部门认可的本企业派遣书。派遣书应写明出国考察或洽谈的地点、内容、时限、费用来源、被派遣人员姓名等,并经企业法人签名方为有效。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的影印件。
  4、公安机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如户口簿、身份证、暂住证、驻琼办事处意见等)。
  (七)出国培训
  企业因业务需要派人到国外进行技术、管理等业务培训,须提交以下材料:
  1、接受培训单位出具的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的培训接受函,其内容应包括:培训内容、启止时间、人数、课程设置,拟达到的目的(宗旨),费用来源等。如需要,接受函还须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未经公证、认证的接受函,亦可受理、审批,但发照时一般只发“B”卡。
  2、派出单位出具的经主管部门认可的培训计划派遣书,派遣书的内容应与接受函的内容相一致。并须保证所有参加培训人员如期返回。
  3、上述第(六)点的第3、第4条。
  (八)其它私人事务
  1、申请出国结婚。须提交双方未婚证明;离婚后再婚者,须提供离婚证明,其他材料参照探亲访友的规定。
  2、申请出国探病、奔丧。须提交前往国卫生医疗机构或其他有关部门出具的疾病、死亡证明,免交邀请信,按急件受理、审发护照。
  3、申请出国就医。须提交前往国卫生医疗机构同意接受的证明和境外亲友提供的经济担保证明或申请人证明自己有足够的外汇支付能力。
  4、申请出国访问、讲学、开会,参加经济、科技、文化交流,举办展览、传授技艺等。须提交国外相应机构、团体或个人的邀请或同意参加该项活动证明以及必需的经济担保保证,属自费参加者,应证明自己有足够的外汇支付能力。如需要经济担保证明还须经公证、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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