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探望中央各部、委、办派驻外国机构工作或短期工作人员的。须提交邀请信,工作证明或护照影印件及派出单位同意证明。
5、探望联合国职员的。只须提交邀请信、工作证明或护照影印件及人事部国际交流与合作司或外交部干部司的同意证明。
(三)出国留学
1、自费出国留学,须提交接受学校的入学许可证明和必需的经济保证证明。
(1)入学许可证明,一般要求内容须有启起日期、学习课目和结束日期。如属先考试后入学的,以考试日期为准,不再提供入学许可证明。
(2)经济保证证明(经济担保书)
A、境外亲友资助。直系或近亲属提供的经济担保书无需做公证;远亲或朋友提供的经济担保书须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我驻外使领馆的认证。
B、国外院校或科研机构提供奖学金、助学金或助教金的,须具有具体数额。
C、使用自己或直系亲属在国内的外汇资金的。凭海南省各专业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即可;其他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须经当地公证。存款的具体数额根据留学年限和留学国家而定,一般不得少于五千美元。
2、公派留学。国家公派或单位公派留学人员申请因私普通护照,只须提交《公派留学人员申请护照登记表》,无需提交入学许可书或经济担保书等留学证明材料。
公派留学人员填写《公民因私出国申请表》时,《申请表》中“单位意见”和“主管部门意见”栏不再签署意见、盖章。对公派留学人员申领因私普通护照,各办证点应在受理申请七天内审发护照,同时附发A类出境登记卡。
(四)自费出国旅游
公民申请自费出国旅游,需有前往国亲友的邀请,亲友邀请可采取境外交款“买单”的形式;也可由申请人证明自己有足够的外汇支付能力,直接向我省被授权的旅行社申请,并经户口所在地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签署意见、盖章。户口在海口的省直单位工作人员经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盖章即可,无需经市、县公安局签署意见。
所有自费出国旅游材料,一律由各有关旅行社统一报送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处审批、发证。
(五)境外劳务、就业
我省公民出国从事劳务或境外就业工作,按照《海南省民间劳务输出管理暂行办法》(琼府办[1992]222号、《海南省公民因私出境就业工作实施办法》(琼人劳[1993]152号)及有关规定办理。我省有权经办此项业务并提供服务的单位为:海南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和海南省境外就业职业介绍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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