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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公民因私出国受理审批暂行规定

海南省公民因私出国受理审批暂行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海南特区的实际情况,对我省受理审批公民因私事出国暂作如下规定。
  一、因私出国范围
  凡我省常住户口的公民,均可申请因私出国定居、探亲、访友、继承财产、留学、就业、劳务、旅游、结婚、就医、探病、奔丧、商贸、访问、讲学及其他非公务活动。
  公民因私申请出国,需提交与出境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并依法履行申请手续。只要理由正当,材料齐全,手续完备,不属于法定不批准出境情形者,均可获得批准。
  二、各种申请事由须提交的主要证明材料
  (一)出国定居
  1、投靠直系或近亲属(指配偶、子女、本人或配偶的父母、同胞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叔、伯、姑、舅、姨)。须提交前往国亲属同意去定居的缴请证明及其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护照等)影印件。
  2、投靠远亲或朋友。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须提交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我驻外使领馆认证的经济担保书或前往国移民部门出具的定居许可证明。
  3、夫妻团聚。须提交结婚证原件及影印件,配偶的邀请信及其身份证明影印件。
  4、继承财产。须提交经前往国公证机关公证、我驻外使领馆对该项财产有合法继承权利的认证证明,亲属的邀请信及其身份证明影印件。
  5、收养儿童。外国人或华侨收养中国儿童,须提交收养人身份证明影印件,省级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省级公证部门出具的收养、送养“公证书”(公证书应含以下内容:儿童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收养(送养)理由,儿童亲生父母及收养人的声明、签名等),及收养人所在国主管部门同意其收养子女的许可证明及其它相关材料。
  (二)探亲、访友
  1、探望直系或近亲属。须提交邀请信(信件及有效信封)及邀请人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在学、在职或居住证明、护照、下同)影印件,无需提交经济担保书。
  2、探望远亲或朋友。须提交邀请人的身份证明影印件、邀请信和经前往国公证机关公证的经济担保书。申请时还须写明远亲的形成因由或朋友的结识过程。如需要,经济担保书还须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
  3、探望或随行国家教委派出任教的。无需提交境外材料,只须提交国家教委国际合作司同意证明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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