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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自治区原油、成品油流通体制改革方案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二十一条 区内六大直供用户,购进油品只限于自用,不得对外经营销售。否则,要扣减直供分配计划指标,直至取消其直供资格。
  第二十二条 炼油厂生产的成品油都要纳入国家的地方平衡调拔方案。原则上不向外省区调拔,个别需要外调的由中国石化总化司销售公司负责安排。
  第二十三条 要建立国家和企业两级储备制度。大型油库建设要作为一项重要的基础设施建设,制定发展规划。每年要拿出一定的资金,用于储运设施的建设。各有关企业也要增加投入,不断完善和扩大自身的油品储运系统。

第四章 关于原油、成品油的进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原油和成品油的进口实行配额和许可证制度。原油和成品油的进口配额由国家计委统一管理,进口许可证统一由外经贸部及其授权机关签发。以任何贸易方式(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三来一补”)进口原油和成品油都要纳入国家配额和许可证管理。所有用油单位都要优先使用国内生产的成品油,国内供应不了的可以安排进口解决。
  第二十五条 自治区内成品油生产和经营企业所需的进口原油、成品油配额,由自治区计委申请上报国家计委下达。进口成品油配额(外商投资企业进口除外)全部分配给自治区石油总公司,并委托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中国国际石化联合公司和中国联合石油公司(均不含其子公司、分公司、及分支机构),以及经外经贸部重新批准的其他外经贸企业组织进口。其他部门、地方和单位一律不得经营进口成品油业务。

第五章 关于原油、成品油价格和费用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全国所有陆上油田生产的原油,供应我区炼油企业的价格和数量比例,均按国家计委统一确定的两档价格和数量执行。宁夏炼油厂、马家滩炼油厂在国内销售的成品油均按国家计委统一规定的出厂价格执行。
  第二十七条 全区成品油市场的批发和零售价格。银川市成品油零售价格由国家计委统一制定。其他市场的批发、零售和银川市场的批发价格,按国家计委规定作价原则,由自治区物价局具体核定。所有经营单位和加油站,都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成品油销售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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