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季度资源的供应。自治区石油总公司要根据中国石化总公司下达的委度资源供应计划,在每个季度开始前45天提出具体品种的季度需要量,报中国石化总公司销售公司及西北销售公司。
炼油企业要积极参加中国石化总公司会同中国天然气总公司组织的季度成品油排产会议,以确定具体品种的季度资源交货量。自治区石油总公司要积极参加中国石化总公司销售系统召开的季度资源订货会,具体落实季度供应计划,签订产需合同。
第十七条 成品油季度排产会及订货会后,由签订合同的双方确定分月供应方案,办理进货。供货单位根据月度发货安排,组织均衡供应。
遇有特殊情况影响月度、季度供应计划执行时,自治区石油总公司要配合西北销售公司会同炼油企业进行协商,对月度、季度供应计划适当调整,调整计划抄送自治区计委和自治区经委。
第十八条 炼油企业和自治区石油总公司、直供用户在执行季度、月度供应计划时,如资源、运输、市场发生变化,由自治区石油总公司在中国石化总公司销售系统组织下负责协调。
第十九条 逐步实行原油、成品油购销的合同化管理。原油和成品油的供需双方都要严格遵守合同规定的各项条款,履行各自的义务,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条 铁路、交通、民航、解放军总后勤部、石油、外贸出口等六大直供部门和国家储备局,均在国家计划中设有成品油分配户头。其中六大直供部门的年度成品油需求量和年初库存量,自行报送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抄送中国石化总公司。并根据国家计委下达的成品油分配计划自行制定本部门的分配计划。国家油品储备计划,由国家计委确定。
以上六大用户直达供应范围和品种的界定是:“铁路用油”指国家计划分配由铁道部组织供应的铁路内燃机车用柴油和施工用汽、柴油(含原铁道兵用油),不包括铁路系统其他用油。“交通用油”指国家计划分配由交通部组织供应直属海运船舶,航务、航道和救捞用柴油,长江、黑龙江航运船舶用柴油,不包括外轮燃料公司经营用柴油和其他用油,也不包括交通部系统的其他用油。“解放军总后勤部用油”指国家计划分配由总后组织供应的部队训练、生活、农场用油、武装警察部队用油,以及现由总后代供的其他单位直供用油。“石油用油”指国家计划分配由石油天然气总公司组织供应的系统内使用的汽、柴油。“外贸出口用油”指按国家计划出口的成品油,不包括外贸部门的其他用油。“民航用油”指国家计划分配的航空煤油和少量航空汽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