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按照自治区计委关于编制年度成品油平衡计划的要求,自治区石油总公司所属各市、县石油公司测算当地年度成品油社会需求量,上报自治区石油总公司并抄送当地计委,自治区石油总公司汇总上报自治区计委、自治区经委和中国石化总公司销售公司,抄送西北销售公司。自治区计委在汇总、协调各方面意见基础上,提出我区年度成品油需求量,上报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抄送中国石化总公司。
第八条 自治区计委根据国家计委对原油的配置意见和对自治区成品油市场需求预测,提出宁夏炼油厂和马家滩炼油厂生产各类成品油的年度安排建议,征得自治区经委意见后,报送国家计委,并抄送中国石化总公司和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
第九条 自治区石化总公司、长庆石油勘探局和自治区石油总公司要分别将所属的宁夏炼油厂、马家滩炼油厂、自治区石油公司系统的计划期成品油年初库存量及当年可动用或需补充库存量的建议,报自治区计委、自治区经委,由自治区计委汇总平衡后,上报国家计委,抄报中国石化总公司。
第十条 自治区计委根据全区成品油需求量和资源情况负责联系国家计委下达我区成品油总量平衡计划、生产计划、资源分配计划。
自治区经委负责对计划执行中的问题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协调。
第十一条 炼油企业一律不能搞各种形式的国内原油来料加工,也不得自行直接向市场销售成品油。
第十二条 各级统计部门要加强对全社会成品油生产、销售、库存、消费的统计,按月、季、年及时准确地提供有关统计数据,为搞好成品油总量平衡和资源合理配置提供参考。
第三章 成品油资源分配计划的实施和业务分工
第十三条 自治区计委根据国家计委下达的成品油分配计划,负责制定全区分配计划。计划分配的范围是除六大直供用油部门之外全区各行业用油、在宁中央企事业单位的各项用油,包括原由国家专项分配的各项用油。
第十四条 自治区石油总公司,在中国石化总公司和自治区计委、自治区经委指导下,负责全区成品油需求的预测,资源衔接,市场供应,组织各市、县石油公司做好成品油的接卸、储存、运输、销售工作。
第十五条 以自治区石油总公司销售系统为主渠道,宁夏炼油厂和长庆石油勘探局石油天然气经销总公司为辅助渠道的成品油经营机构,经整顿合格后,其经销量由自治区计委根据国家计委制定的配置方案,根据各自的经营能力、储运条件和成品油资源情况合理确定。各个销售渠道现有的储运设施都要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充分加以利用,实行社会化服务,合理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