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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自治区原油、成品油流通体制改革方案实施细则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自治区
 原油、成品油流通体制改革
 方案实施细则的通知
 (宁政发〔1994〕105号 
 一九九四年九月十二日)


各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改革原油、成品油流通体制领导小组制定的自治区原油、成品油流通体制改革方案实施细则,现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厦回族自治区原油、成品油流通
             体制改革方案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改革原油、成品油流通体制意见的通知》(国发〔1994〕21号)和《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原油、成品油流通体制改革方案实施细则的通知》(计综合〔1994〕617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原油供求总量平衡和年度计划

  第二条 按照国家编制年度生产计划的要求,宁厦炼油厂和马家滩炼油厂,根据对社会油品需求总量和资源总量的测算,提出加工原油需求量的建议,分别上报自治区石化总公司和长庆石油勘探局。
  第三条 自治区石化总公司和长庆石油勘探局将宁厦炼油厂和马家滩炼油厂的加工原油需求量分别上报自治区计委和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长庆石油勘探局同时抄报自治区计委。自治区计委汇总后上报国家计委,抄报中国石化总公司和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
  第四条 根据国家计委下达的原油平衡分配计划和中国石化总公司与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的具体分配方案,由自治区石化总公司和长庆石油勘探局组织炼厂参加中国石化总公司和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共同召开的产运销衔接会,落实季度、月度计划并实施执行。
  第五条 石油企业外部生产条件的保证。为保证原油资源配置方案的实施,自治区计委在分配电量和其它物资时要相应增加石油企业的计划指标,保证为石油企业生产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电力和石化等部门要采取切实有力措施保证石油企业用电需求以及生产所用成品油和发遇所需的燃料油。自治区经委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协调。

第二章 成品油供求总量平衡和年度计划

  第六条 本细则所指“成品油”包括汽油、柴油、灯用煤油、航空煤油、石脑油和燃料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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