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开户单位须于每季终了后十五日内向当地外汇管理部门报送所开帐户的银行对帐单影印件、帐户收支情况表及外汇管理部门根据帐户收支情况要求报送的其它材料。
第十二条 开户单位凭《现汇帐户使用证》到开户银行办理外汇收付手续,银行凭《现汇帐户使用证》核准的外汇收支范围履行监督职责,按规定对照有关的批件、合同及其它材料办理收付。
超出外汇收支范围的收付,以及下列外汇支付,须逐笔凭外汇管理部门的批准件办理:
1、进口货款预付定金超过合同金额的15%以上;
2、将现汇汇往境外及境外投资企业的一切款项;
3、现汇收入转为定期存款;
4、从现汇帐户中支取外币现钞;
5、向按“以出顶进”业务收取现汇的单位支付,向按“以产顶进”业务项下的国内外币计价结算(含外商投资企业)的单位支付;
6、国内单位之间以现汇进行投资或联营;
7、调出现汇参加调剂。
第十三条 现汇帐户实行年检制度。每年的一至二月对上一年度的现汇帐户进行年检。
1、开户单位持“现汇帐户使用证”到批准开户的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手续;
2、外汇管理部门根据单位上一年度现汇帐户使用的期限、收支范围、是否定期结汇和按时向外汇管理部门报送有关报表及材料等方面的情况,进行年检;
3、经年检符合开户条件的帐户,由外汇管理部门在《现汇帐户使用证》上加盖“现汇帐户专用章”,本年度继续使用。未经年检的现汇帐户自本年度三月一日起停止使用。
第十四条 帐户使用到期后,开户单位应主动到开户银行结束帐户,存款余额按规定结汇。确因特殊原因存款余额不能结汇,须提前十五天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结束帐户后开户单位须持结汇证明及开户银行对帐单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核销手续,并退回《现汇帐户使用证》。帐户如需延期使用,须在使用到期前三十天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延期手续。
帐户到期又未办理延期手续,银行不再办理帐户支付业务。
第十五条 凡需撤销的帐户,由外汇管理部门以“撤销现汇帐户通知书”的形式通知开户银行,并对其帐面余额按规定作出明确处理,开户单位在二十天内到开户银行办理销户手续。销户后,开户单位须将《现汇帐户使用证》退回外汇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