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专项帐户系指对公单位需保留现汇用于特定用途而开立的帐户。
1、捐赠户。对公单位接受的捐赠外汇,可记入该帐户(凭外汇管理部门的通知逐笔入帐);其支出按批准文件的规定办理。
2、基金户。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各类基金会的外汇收入,可记入该帐户,其支出按基金会章程规定的范围办理。
3、保证金管制户。按《
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缴存的汇回利润保证金,存入外汇管理部门指定银行的专户,未经批准,不得动用。
4、合作项目户。经主管部门批准与国外单位合作研究、出版或拍片等,所获外汇,或由外方提供的外汇,可记入该帐户;其支出按批准文件的规定办理。
5、专项手续费户。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单位在其正常业务范围内收取的手续费、管理费、摊位费等零星外汇收入,可记入该帐户;未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不得支出,定期办理留成。
6、其它专项户。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的其它用于特定用途的现汇开立的帐户。
第七条 现汇留成帐户系指经批准实行现汇留成的单位开立的帐户。单位在按规定办理上缴中央外汇之后的留成外汇收入,可记入该帐户;其支出由单位根据其正常业务需要合理安排使用。对帐户支出作出专门规定的按文件规定使用。
第八条 凡需开立现汇帐户的单位,应持下列材料向当地外汇管理部门申请开立帐户:
1、开立现汇帐户申请书,说明单位性质、开户银行、开户原因、外汇来源、外汇币别、外汇收支范围等;
2、企业须提供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社会团体须提供民政部门颁发的社团登记证,其它单位须提供国家授权机关批准成立的有效文件;
3、根据不同的外汇来源,还须提供下列文件:(1)接受的捐赠外汇,应提供捐赠函件及中央和自治区有关部门的批件;(2)营运及代收代付、先收后付的外汇,应提供主管部门的批件;
4、外汇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有关协议、合同等材料。
第九条 外汇管理部门根据对公单位的书面申请和提供的有关材料,经审核批准开户后发给《开立现汇帐户批准书》、《现汇帐户使用证》,注明帐户的币别、外汇收支范围、使用期限、结汇方式及年检时间,加盖“现汇帐户专用章”。开户单位凭《开立现汇帐户批准书》和《现汇帐户使用证》到指定银行办理开户手续。
第十条 如需变更“现汇帐户使用证”的内容,开户单位须持“现汇帐户使用证”及有关材料到外汇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外汇管理部门经核准后重新发给“现汇帐户使用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