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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对公单位现汇帐户管理实施细则

宁夏回族自治区对公单位现汇帐户管理实施细则
 (1993年3月24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宁夏分局)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公单位现汇帐户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结合宁夏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暂行办法》所称对公单位系指地址在我区的国家机关、部队、院校、社会团体及企事业单位。所称现汇帐户系指在区内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开立的可自由兑换货币的帐户。
  第三条 现汇帐户的管理机关是国家外汇管理局宁夏分局及其分(支)局(下称“外汇管理部门”)。二级分局负责管理所辖地区的现汇帐户,未设立二级分局的地区暂由宁夏分局管理。
  第四条 对公单位可根据其业务情况和外汇收支范围申请开立往来帐户、专项帐户、现汇留成帐户等三类现汇帐户。属应结汇上缴国家的外汇收入不得开立现汇帐户存储。
  第五条 往来帐户系指对公单位在正常业务范围内需以现汇资金营运周转而开立的帐户。
  1、代理进口户。经经贸部门批准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工)贸企业代理国内单位进口所收的现汇款项,可记入该帐户;向国外付款及从属费用,从该帐户支付。
  2、劳务承包户。经国务院或经贸部批准经营国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经济技术合作的外汇收入,可记入该帐户;其支出可用于按合同规定的项目项下向国外支付工程款、材料、设备费用、劳务工程预付款以出国人员差旅费、外籍人员工资等。
  3、旅游外汇户。经国家旅游局批准经营国际旅游业务的旅行社收取及预收、代收的旅游费用,可记入该帐户;境外旅游团组的费用从该帐户支付。
  4、国际运输、广告及其它代理户。经主管部门批准经营代理国际运输、广告及其它代理业务的单位,代国内外客户收付的外汇,按代理的项目办理收付。
  5、免税商品户。经海关批准经营免税商品的外汇收入,可记入该帐户;国外货款可从该帐户支付。
  6、寄售维修户。经经贸部门批准经营进口商品寄售及维修业务的外汇收入,可记入该帐户;向国外支付货款及从属费用,从该帐户支付。
  7、易货及转口贸易户。经经贸部门批准开展的易货对销贸易及转口贸易中,属于先出口后进口项下的货款,可记入该帐户,其支出限于向国外支付货款及从属费用。
  8、邮电、保险及其它往来户。邮电、保险等部门的外汇收支以及其它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可以现汇营运周转的单位开立的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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