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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粮食风险基金实施细则[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10月31日 实施日期:2007年10月31日)废止

宁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宁夏回族自治区粮食风险基金实施细则》的通知
 (宁政发[1994]101号 一九九四年九月一日)


各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财政厅、粮食局、物价局、农业厅拟定的《宁夏回族自治区粮食风险基金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粮食是关系国计民生的特殊商品。建立粮食专项储备制度和粮食风险基金制度是政府对粮食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经济手段,是保证军供民食、赈灾返销的物质基础;也是促进粮食稳产增产,稳定粮食市场,维护流通秩序,实施宏观经济调控的专项资金。
  建立粮食风险基金制度,是我区经济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广大农民的关心。各市县政府必须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认识建立粮食风险基金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要求,克服资金困难,千方百计按时足额的将市县粮食风险基金真正建立起来,自治区计委、经委、财政、粮食、物价、农业等部门要通力合作,加强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务使我区区级和市县建立粮食风险基金制度落到实处,把这件关系国计民生的大事办好。

          宁夏回族自治区粮食风险基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增加政府宏观调控能力,稳定粮食市场,防止粮食价格大幅度波动,保护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利益,促进粮食生产的稳定增长,根据国务院印发的《粮食风险基金实施意见》(国发[1994]31号文件),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粮食风险基金是自治区和市县政府用于平抑粮食市场价格,补贴部分吃返销粮农民因粮食销价提高而增加的开支,维护粮食正常流通秩序,实施经济调控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自治区粮食风险基金主要用于自治区专项储备粮油的利息和费用支出;为吞吐调剂,平抑粮价所发生的费用和价差支出;对贫困地区种粮农民吃返销粮、由于销价提高而增加开支的补助。
  第四条 各市县建立的粮食风险基金,主要用于市县专项储备粮油的利息和费用支出以及为平抑当地市场粮价,保证城镇居民口粮供应所发生的费用和价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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