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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组建江西省地方各级税务局实施方案的通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3〕87号文件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4)43号)规定,按照地方税务局和国家税务局机构规格、干部待遇等相一致的精神以及分税制财政体制下分税、分级管理的原则,省级地方税务局为省政府直属的正厅级单位。省地方税务局实行省人民政府和国家税务总局双重领导,以省政府领导为主的管理体制。省地方税务局的局长人选,由省人民政府征求国家税务总局的意见后,按地方政府组织法规定的审批程序任免。其他领导成员由省政府任免。地(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为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直属的正局级单位,实行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地方税务局双重领导,以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为主。省以下各级地方税务局局长和副局长人选,在征求上一级地方税务局意见后,由各级政府按地方政府组织法规定的审批程序任免。
  全省地方税务机构设置为三级。均为一级局建制。即: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地区(市)地方税务局,××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税务所为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的派出机构。
  为了有利于各级政府统一领导,协调和密切财税工作关系,加强税收征管,积极组织财政收入,保证完成预算任务,原则上财政厅长和各级财政局长兼同级地方税务局局长、党组书记。领导职数的配备为:省地方税务局设局长1人(财政厅长兼),副局长2-3人;地(市)地方税务局设局长1人(财政局长兼),副局长2-3人;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根据地域、人口、税源的大小设局长1人(财政局长兼),副局长2-3人。省地方税务局的内设机构和职能配置以及人员编制方案,待省机构改革时报省编制委员会审定。根据工作需要,暂设办公室、人事教育处、监察审计处、税政一处、税政二处、税政三处、征收管理处、稽查队、计划会计处和机关党委。地(市)、县(市、区)的地方税务局内设机构,可参照省局内设机构,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不强求一律对口。
  四、编制和人员配备
  全省地方税务系统人员编制,在组建工作完成后,由地方各级编制委员会根据地方税务局的职能和所担负的工作任务核定,所需编制在编制总额中解决。在总编制未核定以前,地方各级税务局工作人员的配备,本着统筹兼顾、合理分流、稳定队伍、适当调配的原则,按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工作业务范围,业务人员随岗位走,先从各级税务局现有人员中合理划分一部分人员到地方税务局工作。具体实施可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地方各级税务局领导与国家税务局各级机构领导共同协商确定。
  五、与国家税务局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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