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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组建江西省地方各级税务局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组建江西省
 地方各级税务局实施方案的通知
 (赣府字〔1994〕266号 
 1994年8月13日)


  省政府《关于组建江西省地方各级税务局实施方案》,已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复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抓紧组织实施。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江西省组建两个税务机构实施方案的批复

         关于组建江西省地方各级税务局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组建国家税务总局在各地的直属机构和地方税务局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电〔1993〕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组建在各地的直属税务机构和地方税务局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3〕87号)精神,为顺利实施分税制财政体制,在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稳妥地做好我省地方各级税务局的组建工作,经认真研究,现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组建原则和指导思想
  我省地方各级税务局的组建,要以精简、统一、高效为原则。要有利于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实施,有利于各级政府加强领导和分级管理,有利于加强税收宏观调控,有利于加强税收征管,有利于确保地方财政收入稳定增长,有利于加强地方各级税务部门的建设,使税收工作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二、征收范围
  地方税务局的征收范围,按照《国务院关于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国发〔1993〕8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3〕87号文件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1993〕财预明电字第4号)执行。
  地方税务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要求,本着事权统一的原则,从有利于加强征管出发,根据税收征管的划分,负责有关税务登记证和各种发票的印制、发销管理工作。税务登记资料与国家税务局共享。
  三、领导体制和机构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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