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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离退休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离退休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赣府厅发[1994]31号 1994年9月1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离退休金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4]6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贯彻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务院关于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离退休金的通知》(国发[1994]9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离退休金的通知》(赣府发[1994]16号)下发后,各地非常重视,正在认真贯彻实施。为把此项工作做好,各地要进一步加强领导,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和要求广大企业离退休人员顾全大局,体谅国家和企业的困难,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确定的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离退休金的政策,以实际行动维护社会稳定,保证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
  二、对1993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离退休、退职的人员,从领取离退休费之月起,按离休人员每月60元、退休人员每月20元、退职人员每月15元的标准增发离退休金和退职生活费。已实行以岗位技能工资为基数计发离退休金、退职生活费的和1994年1月1日以后离退休、退职的人员,这次不增加离退休金和退职生活费。
  三、这次增加离退休金和退职生活费所需费用,按以下办法解决:
  (一)参加省级统筹并按劳动部、财政部、国家经贸委(以下简称两部一委)劳部发[1994]72号文件规定给在职职工增加工资并纳入缴纳统筹金基数的企业,由社会保险机构在统筹基金中支付;如不敷使用的,可采取限期追回被挪用的养老保险基金和财政部门贴现部分债券的办法解决。
  (二)对已参加省级统筹而暂未贯彻执行两部一委文件给在职职工增加工资的中央部属企业,1993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所增加的离退休金和退职生活费由社会保险机构在统筹基金中支付;1994年1月1日以后所增加的离退休金和退职生活费由企业自行支付,待企业按两部一委文件给在职职工增加工资并纳入缴纳统筹金基数后,再纳入社会保险机构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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