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治理乱收费办公室公告(第三号)
(一九九四年一月二十一日)
根据省政府《关于近期反腐败斗争的实施意见》的部署和要求,经省政府审定,现将全省第三批取消的乱收费项目(共1280项)公告如下。这批项目自发布之日起,停止执行。涉及的有关文件,同时废止。
第一部分 省级部门取消的项目79项
一、省机械工业局(3项)
1、省机械工业局制定的技工学校集资学生录取费;
2、省机械工业局制定的大中专委培学生及“四大”毕业生录用手续费;
3、省机械工业局制定的办理职称资格证书手续费;
二、土地管理系统(8项):
4、部分地、市、县土地管理局制定的向建设用地单位收取的土地权属纠纷调解费;
5、部分地、市、县土地管理局制定的征地协调费;
6、部分地、市、县土地管理局制定的土地划拨费;
7、部分地、市、县土地管理局制定的办理土地业务代收费;
8、部分地、市、县土地管理局制定的搬迁摊销费;
9、部分地、市、县土地管理局制定的向建房农户收取的土、石、沙费;
10、省土地管理局制定的国家建设用地咨询服务费;
11、铜川市土地管理局制定的村民宅基地押金。
三、卫生系统(28项):
12、部分医疗卫生单位制定的病室消毒费;
13、部分医疗卫生单位制定的婴儿洗浴费;
14、部分医疗卫生单位制定的卫生费;
15、部分医疗卫生单位制定的查房费;
16、部分医疗卫生单位制定的测体费;
17、部分医疗卫生单位制定的心理治疗费;
18、部分医疗卫生单位制定的工作调动费;
19、部分医疗卫生单位制定的免疫治疗费;
20、部分医疗卫生单位制定的空床费;
21、部分医疗卫生单位制定的快诊费;
22、部分医疗卫生单位制定的性病注射费;
23、部分医疗卫生单位制定的药品检验加急费;
24、部分医疗卫生单位制定的放射科加急费;
25、部分医疗卫生单位制定的晨间护理费;
26、部分医疗卫生单位制定的心电图咨询费;
27、部分医疗卫生单位制定的急诊入院费;
28、部分医疗卫生单位制定的病人住院期间水电费;
29、部分医疗卫生单位制定的诊断证明盖章费;
30、部分医疗卫生单位制定的手术器械开包费;
31、部分医疗行政单位制定的医疗机构审批费;
32、部分医疗行政单位制定的医疗广告审批费;
33、部分医疗行政单位制定的药品广告审批费;
34、部分医疗卫生单位制定的麻醉、精神药品建卡费;
35、部分医疗卫生单位制定的传染科检查费;
36、部分医疗卫生单位制定的院内医生会诊费;
37、部分医疗卫生单位制定的输血输液观察费;
38、部分医疗卫生单位制定的癌症患者一次性护理费;
39、部分医疗卫生单位制定的病人住院介绍费;
四、民航西北管理局(4项):
40、西北航空公司制定的特殊旅客服务费(伤病旅客轮椅、担架费);
41、西北航空公司制定的标贴费;
42、西北航空公司制定的对口接待单位订票费;
43、西北航空公司制定的电话订票费;
五、省邮电局(3项):
44、省邮电局制定的长途电话、市内电话的查询费;
45、省邮电局制定的涉外宾馆代办电话管理费;
46、省邮电局制定的市内载波电话复用设备费;
六、司法系统(1项):
47、个别基层调解委员会制定的调解费。
七、省环境保护局(3项):
48、省环境保护局制定的环保产品监制费;
49、省环境保护局制定的消烟除尘设备制造许可证费;
50、省环境保护局制定的消烟除设备销售许可证费;
八、法院系统(11项):
51、部分中级、基层法院制定的对缓刑、管制、免刑、假释的罪犯和取保候审人犯收取的保证金(教育考察费);
52、部分中级、基层法院制定的申诉案件受理费;
53、部分中级、基层法院制定的自诉刑事案件受理费;
54、部分中级基层法院制定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受理费;
55、部分中级基层法院制定的向当事人收取的代书诉状费;
56、部分基层法院、中级法院制定的法律文书成本费;
57、部分中级、基层法院制定的律师阅卷费;
58、部分中级、基层法院制定的审判厅和人民法厅建设费;
59、部分中级、基层法院制定的企业法律联络员服务费;
60、部分中级、基层法院制定的超标准收取诉讼费;
61、部分中级、基层法院制定的超规定收取零星费用。
九、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4项):
62、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保卫处制定的家属临时出入证押金;
63、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新城管理处幼儿园制定的幼儿入托押金;
64、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直属新城计划生育办公室制定的计划生育目标责任罚款;
65、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新城管理处直属新城爱国卫生委员会办公室制定的驻新城委办厅局的“机容杯”竞赛收费。
十、省纺织总公司(7项):
66、省纺织总公司制定的优质产品评审费;
67、省纺织总公司制定的节能活动基金;
68、省纺织总公司制定的团委QC成果评审费;
69、省纺织总公司制定的青工操作比武收费;
70、省纺织总公司制定的少先队夏令营收费;
71、省纺织总公司制定的勤工俭学管理费;
72、省纺织总公司制定的现代化管理活动基金;
十一、省治理乱收费办公室审定取消的项目(7项):
73、部分地市制定的干部基金转移单收费;
74、部分地市制定的干部调动费;
75、部分地市制定的培训证工本费;
76、部分地市制定的定向委托,大中专生改派费;
77、部分地区、行署、市县政府制定的车辆通行费;
78、部分市、政府、地区行署制定的以公路客运线路有偿使用收入建立的公路运输发展基金;
79、部分地区、县制定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工人培训费;
第二部分 地市取消的项目1201项
一、商洛地区(220项)
80、商洛地区物价局制定的农村宅基地管理费;
81、商洛地区物价局制定的广播线路维护费;
82、商洛地区物价局制定的军转干部和肇事驾驶员复试短期培训费;
83、商洛地区物价局制定的除四害药物管理费;
84、商洛地区物价局制定的机动车技术监督管理费;
85、商洛地区劳动人事局制定的计划外用工管理费;
86、商洛地区劳动人事局制定的招工就业基金;
87、商洛地区劳动人事局制定的退养职工子女顶招费;
88、商洛地区劳动人事局制定的轮换工改转费;
89、商洛地区公安处制定的在押受审人员伙食费;
90、商洛地区公安处制定的在押人犯情报资料费;
91、商洛地区民政局制定的城镇户口复员退伍军人培训费;
92、商州市政府制定的外地调入本市企业工人收费;
93、商州市政府制定的外地调入本市干部收费;
94、商州市教育局制定的初中开学体育考试报名费;
95、商州市教育局制定的期末会考试卷费;
96、商州市教育局制定的办理转学手续费;
97、商州市教育局制定的民办教师考中师报名费;
98、商州市教育局制定的高中专预选、高中招生报名费;
99、商州市教育局制定的中学生毕业证验印费;
100、商州市教育局制定的补课费、勤工俭学费、晚自习费、制卷费;
101、商州市法院制定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民事诉讼费;
102、商州市检察院制定的不批捕人员保证金;
103、商州市检察院制定的免罪人员挂罪考察费;
104、商州市检察院制定的行政民事案件受理费;
105、商州市公安局制定的刻字介绍信收费;
106、商州市公安局制定的农转非准迁证收费;
107、商州市公安局制定的复印机管理费;
108、商州市公安局制定的案犯监视考察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