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治理乱收费办公室公告(第二号)
(1993年11月29日)
根据省政府《关于近期反腐败斗争的实施意见》的部署和要求,经省政府审定,现将全省第二批公布取消的乱收费项目(共286项)公告如下。这批项目自发布之日起,停止执行。涉及的有关文件,同时废止。
第一部分 省级部分取消的项目69项
一、人事厅系统(7项)
1、省人事厅制定的离退人员审批表工本费;
2、省人事厅制定的专家情况登记表工本费;
3、省人事厅制定的调干表工本费;
4、省人事厅代省计委收取的专业人员农转非手续费;
5、省人事厅制定的办理出国人员审批手续费;
6、省人事厅制定的计划内不占分配收费生,走读大专生,录用服务费;
7、省人事厅制定的吸收录用干部审批表工本费。
二、金融系统(14项)
8、工商银行白河县支行、大荔县支行制定的贷款信用评估费;
9、工商银行蒲城县支行延安路办事处制定的取现手续费;
10、中国银行西安南郊支行和莲湖路支行,工商银行蒲城、泾阳县支行制定的开户手续费;
11、工商银行华阴市支行、农业银行宝鸡市渭滨区支行制定的汇款手续费;
12、中国银行西安南郊支行、工商银行渭南、榆林、安康、宝鸡分行制定的查补会计凭证工本费;
13、农业银行安康市分行、渭南地区农行制定的大额汇票支现手续费;
14、工商银行澄城县支行制定的对帐单打印费;
15、工商银行泾阳县支行制定的更换印鉴费;
16、工商银行白河县支行制定的抵押贷款代保管费;
17、中国银行渭南支行下属县支行制定的同城转帐手续费;
18、中国银行渭南支行下属县支行制定的异地储蓄托收手续费;
19、中国银行西安南郊支行制定的汇票未用退回手续费;
20、中国银行延安支行制定的单位查帐机成本费;
21、农业银行汉中地区支行制定的结算手续费。
三、公安厅系统(15项)
22、部分交警大队制定的安全联组活动费;
23、西安市公安局制定的聘用驾驶员事故风险抵押金;
24、铜川市公安局制定的“招手停”车安全管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