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部分学校制定的向中小学生收取的水电费;
55、部分学校制定的向中小学生收取的治安费;
56、部分学校制定的向中小学生收取的课桌凳押金;
57、部分学校制定的向中小学生收取的违纪罚款;
十一、邮电系统(6项):
58、省物价局、邮电局制定的小交换机入网费;
59、省物价局、邮电局制定的新装通信设备检验费;
60、省物价局、邮电局制定的长途有权用户初装费;
61、省物价局、邮电局制定的营业窗口长途直拨电话手续费;
62、地、市、县制定的邮电附加费、延伸服务费;
63、企业制定的邮电收费项目;
第二部分:地市取消的项目171项
一、西安市(20项):
64、西安市物价局制定的市徽使用费;
65、西安市物价局制定的市徽标准图案工本费;
66、西安市物价局制定的私房出租治安管理费;
67、西安市公安局制定的安全教育费;
68、区公安分局、县公安局制定的免诉人员伙食费;
69、区公安分局、县公安局制定的收审人员水电费;
70、公安莲湖分局、长安、高陵县公安局制定的残刑犯押金;
71、高陵县公安局制定的农村治安联防费;
72、高陵县公安交警大队制定的驾驶员风险抵押金;
73、一些公安分局防火科制定的消防工程设计、施工、信息费;
74、一些公安分局防火科制定的消防产品生产、经营企业管理费;
75、一些区公安分局防火科制定的火灾风险押金;
76、公安雁塔分局防火科制定的消防建审手续费;
77、公安灞桥分局看守所制定的在押人员家属会见费;
78、基层公安派出所制定的超计划生育迟报户口费;
79、基层公安派出所制定的烟花爆竹摊位押金;
80、基层公安派出所制定的瓜果摊位治安押金;
81、西安市碑林区土地局制定的教育基金收费;
82、西安市碑林区政府制定的垃圾清运费;
83、部分区工商局制定的无主管部门集体企业管理费;
二、铜川市(10项)
84、铜川市除高中学生毕业会考以外的各类学校收取的考试费、补考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