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治理乱收费办公室公告(第一号)
(一九九三年十一月十二日)
根据省政府《关于近期开展反腐败斗争的实施意见》的部署和要求,通过一个多月来的清理整顿,经省政府反腐败斗争第二次联席会议审定,现将全省第一批公布取消的乱收费项目(共234项)公告如下。这批项目自发布之日起,停止执行。涉及的有关文件,同时废止。
第一部分: 省级部门取消的项目63项
一、公安厅系统(20项):
1、基层公安部门制定的“农转非”户口审批管理费;
2、基层公安部门制定的刻制公章审批费;
3、基层公安部门制定的缓刑免诉人犯伙食费;
4、基层公安部门制定的境外人员婚姻、户口暂住证明费;
5、基层公安部门制定的消防建设配套费;
6、基层公安部门制定的人犯家属会见费;
7、基层公安部门制定的加油站许可证费;
8、基层公安部门制定的灭火器合格证费;
9、基层公安部门制定的消防产品监制费;
10、基层公安部门制定的私车车辆及驾驶员费;
11、基层公安部门制定的出租车驾驶员准驾费;
12、基层公安部门制定的通行辖区大客车管理费;
13、基层公安部门制定的一般交通事故处理费;
14、基层公安部门制定的治安保证押金;
15、基层公安部门制定的办理护照和港澳通行证押金;
16、基层公安部门制定的消防安全抵押金;
17、基层公安部门制定的油库风险抵押金;
18、基层公安部门制定的强制维修保养汽车抵押金;
19、基层公安部门制定的拘留人犯防逃跑保证金;
20、基层公安部门制定的保外就医取保候审人犯保证金;
二、司法系统(6项):
21、省新安砖厂、钢球厂等单位制定的保外就医押金;
22、省新安砖厂及少管所等单位制定的非接见日探亲费;
23、省姚家坡农场、上畛子农场制定的外役、外宿犯保证押金;
24、省新安砖厂、崔家沟煤矿制定的犯人违纪罚款;
25、省女劳教所制定的试工费;
26、省女劳教所制定的改善劳教人员食宿条件集资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