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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治理乱收费办公室公告(第1号)

陕西省治理乱收费办公室公告(第一号)
 (一九九三年十一月十二日)


  根据省政府《关于近期开展反腐败斗争的实施意见》的部署和要求,通过一个多月来的清理整顿,经省政府反腐败斗争第二次联席会议审定,现将全省第一批公布取消的乱收费项目(共234项)公告如下。这批项目自发布之日起,停止执行。涉及的有关文件,同时废止。

第一部分:  省级部门取消的项目63项

  一、公安厅系统(20项):
  1、基层公安部门制定的“农转非”户口审批管理费;
  2、基层公安部门制定的刻制公章审批费;
  3、基层公安部门制定的缓刑免诉人犯伙食费;
  4、基层公安部门制定的境外人员婚姻、户口暂住证明费;
  5、基层公安部门制定的消防建设配套费;
  6、基层公安部门制定的人犯家属会见费;
  7、基层公安部门制定的加油站许可证费;
  8、基层公安部门制定的灭火器合格证费;
  9、基层公安部门制定的消防产品监制费;
  10、基层公安部门制定的私车车辆及驾驶员费;
  11、基层公安部门制定的出租车驾驶员准驾费;
  12、基层公安部门制定的通行辖区大客车管理费;
  13、基层公安部门制定的一般交通事故处理费;
  14、基层公安部门制定的治安保证押金;
  15、基层公安部门制定的办理护照和港澳通行证押金;
  16、基层公安部门制定的消防安全抵押金;
  17、基层公安部门制定的油库风险抵押金;
  18、基层公安部门制定的强制维修保养汽车抵押金;
  19、基层公安部门制定的拘留人犯防逃跑保证金;
  20、基层公安部门制定的保外就医取保候审人犯保证金;
  二、司法系统(6项):
  21、省新安砖厂、钢球厂等单位制定的保外就医押金;
  22、省新安砖厂及少管所等单位制定的非接见日探亲费;
  23、省姚家坡农场、上畛子农场制定的外役、外宿犯保证押金;
  24、省新安砖厂、崔家沟煤矿制定的犯人违纪罚款;
  25、省女劳教所制定的试工费;
  26、省女劳教所制定的改善劳教人员食宿条件集资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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