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教育委员会 陕西省物价局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农业厅
关于调整中小学收费最高限额的通知
(陕教财(1994)24号 一九九四年六月八日)
一九九三年秋季开学前,省教委、计委、监察厅、财政厅印发了陕教财(93)05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收费管理的通知》,规定了中小学收费的最高限额,对于加强我省中小学收费管理,制止学校超标准收费及自定收费项目起到了很好的作用。根据我省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和群众的经济承受能力,以及物价上涨等情况,现对原制定的中小学收费的最高限额调整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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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学│杂│住宿费 │借读费 │备注
类别 │费│费│(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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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高中及职业高中 │90│60│ 8 │ │
城 ├──────────┼─┼─┼────┼────┼────────
│一般高中 │50│50│ 8 │150 │
市 ├──────────┼─┼─┼────┼────┼────────
│初中 │ │35│ 8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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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 │ │25│ │ 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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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高中及职业高中 │60│50│ 6 │ │
农 ├──────────┼─┼─┼────┼────┼────────
│一般高中 │40│35│ 6 │ │
├──────────┼─┼─┼────┼────┼────────村 │初中 │ │25│ 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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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 │ │1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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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重点中学学杂费收费标准,如要突破上述限额,须报地市以上教育主管部门和物价部门批准,对于家庭生活困难的学生,要按陕价涉发(93)33号文件精神,实行减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