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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教育委员会、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农业厅关于调整中小学收费最高限额的通知

陕西省教育委员会 陕西省物价局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农业厅
 关于调整中小学收费最高限额的通知
 (陕教财(1994)24号 一九九四年六月八日)


  一九九三年秋季开学前,省教委、计委、监察厅、财政厅印发了陕教财(93)05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收费管理的通知》,规定了中小学收费的最高限额,对于加强我省中小学收费管理,制止学校超标准收费及自定收费项目起到了很好的作用。根据我省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和群众的经济承受能力,以及物价上涨等情况,现对原制定的中小学收费的最高限额调整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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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   │学│杂│住宿费 │借读费 │备注
  类别         │费│费│(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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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点高中及职业高中 │90│60│ 8   │    │
城 ├──────────┼─┼─┼────┼────┼────────
  │一般高中      │50│50│ 8   │150   │
市 ├──────────┼─┼─┼────┼────┼────────
  │初中        │ │35│ 8   │100   │
  ├──────────┼─┼─┼────┼────┼────────
  │小学        │ │25│    │ 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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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点高中及职业高中 │60│50│ 6   │    │
农 ├──────────┼─┼─┼────┼────┼────────
  │一般高中      │40│35│ 6   │    │
  ├──────────┼─┼─┼────┼────┼────────村 │初中        │ │25│ 4   │    │
  ├──────────┼─┼─┼────┼────┼────────
  │小学        │ │1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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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级重点中学学杂费收费标准,如要突破上述限额,须报地市以上教育主管部门和物价部门批准,对于家庭生活困难的学生,要按陕价涉发(93)33号文件精神,实行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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