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财政工作的通知
(陕政发[1994]37号 一九九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乡镇财政是国家财政的重要组成部分,担负着国家筹集、分配和监督管理乡镇财政收支的任务。自1986年省政府决定建立乡镇财政以来,在各级党政领导的重视和支持下,我省乡镇财政建设取得了很大成绩,乡镇财政在全省各地、县(市)财政收支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1993年,全省乡镇财政预算内收入比1986年增长3.5倍,占当年县(市)级财政收入的38%;乡镇财政预算内支出占县(市)级支出的29.73%。乡镇财政的建立和发展,极大地调动了乡镇发展生产、增收节支的积极性,支持了农村经济和各项事业的发展,促进了基层政权建设。但是,目前乡镇财政工作中还存在不少问题,主要是:区域之间发展不平衡,整体水平仍然较低;乡镇财政的职能作用没有充分发挥出来,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深化财政改革的要求还不适应;乡镇财政干部队伍的政治和业务素质还有待提高。
为了尽快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推进财税体制改革的需要,更好地发挥乡镇财政的职能作用,现就进一步加强乡镇财政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乡镇财政的职责任务,发挥乡镇财政的职能作用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运作中,乡镇财政肩负着执行财税政策,组织财政收入、安排财政支出,监督管理乡镇财政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和自筹资金,培植地方财源、支持农村经济和各项事业发展的重要任务。其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负责组织和统一管理乡镇财政预算内收支、预算外收支和自筹资金(含统筹资金)。
(二)严格执行财政预算、决算制度和预算执法情况报告制度。乡镇财政预算内收支,要按照国家《
预算法》和有关规定编制预算和决算,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报县(市)人民政府核定后严格执行。
对预算外资金自筹资金的收支,也要按规定程序编报预、决算。
(三)切实管好各项财政生产资金。认真做好支农周转金、农业发展基金和财政扶贫专项资金、贴息资金的投放、回收工作,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加强对行政、事业、乡镇企业以及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的管理、监督和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