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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企业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的通知

  九、进一步建立健全劳动关系调整机制,维护合同双方合法权益。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完善劳动争议仲裁和劳动监察制度,依法处理劳动争议,发展良好的企业劳动关系,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十、对老、弱、病、残职工及女职工采取适当保护措施。距离退休年龄10年以内的职工,经考核基本合格的(可视情况免于应知考核),应优先安排上岗,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考核不合格的也应由企业另行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因工伤残或患职业病的职工,应按有关规定予以照顾安排;国有企业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固定职工改为合同制职工后,参加社会保险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
  十一、原企业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改当工人首次签订合同时,可免岗位考核,优先上岗。企业接收按国家政策规定的统配人员,暂不参加上岗考核。给予一至二年适应期,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适应期满后,再参加考核竞争上岗,签订劳动合同。少数民族人员、残疾人、退出现役的军人进入企业,法律、法规和政策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二、劳动合同制综合改革工作,各市、县、各部门和企业应按照《劳动法》的规定,采取积极稳妥的措施,在1995年底前完成。经济特区、开放城市、珠江三角洲各市、县要先走一步,已经全面订立劳动合同的,要抓紧总结经验,加以完善;其他市、县要在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从本地实际出发确定全面实施的时间。
  十三、实行劳动合同制是深化企业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措施,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关系到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各级政府要认真把此项工作做好,指定一名分管领导负责抓落实。具体工作由省劳动厅负责组织实施,人事、体改、经委、社会保险、工会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密切配合搞好配套改革。各部门要共同做好宣传发动工作,提高企业和职工对改革的认识,使他们理解和支持这项改革。
  各市、县实行劳动合同制的进展情况和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向省劳动厅报告,由省劳动厅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具体问题按本通知规定处理,需作调整的重大原则问题请示省人民政府决定。
  实行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中非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人员,参照本《通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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