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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企业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企业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的通知
 (粤府[1994]116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我省的劳动合同制综合改革工作,1991年在佛山、茂名等市、县进行试点,1993年10月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已陆续铺开。为了进一步把竞争机制引入企业劳动人事管理,促进劳动力合理流动和配置,推动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现将我省企业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化劳动人事制度改革,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凡在我省境内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其现有职工(含干部、固定工、合同工,临时工等,以下统称企业职工)和新增职工,均应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以书面形式签订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劳动合同的内容、期限以及变更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等,要符合《劳动法》和国家的有关规定。劳动合同订立后,由当地劳动行政部门鉴证。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二、企业应根据生产经营需要,按照高效、精简、合理的原则,确定内部机构设置和编制定员,制定岗位规范和劳动定额。在合理调整内部劳动组织结构基础上,制定本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的方案,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付诸实施。
  企业用人,应根据工作岗位的需要,打破干部、固定工、合同工、临时工的身份界限,按照德才兼备、任人唯贤、平等竞争、择优录用、能上能下、按岗位取酬的原则,对职工进行考核,择优录用上岗。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条件、产生方式和程序,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除具备《劳动法》规定的条款外,双方可根据工作性质和不同岗位的要求,在法律、法规的范围内协商约定其他内容。企业厂长(经理)与其任命或聘任的部门、组织签订劳动合同;其他人员与厂长(经理)或其委托代理人签订劳动合同(党、群专职人员签订合同的办法另行规定)。在此之前已经签订的劳动合同,内容符合《劳动法》规定的,仍然有效;不符合《劳动法》规定的,或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尚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均按《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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