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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城镇房屋租赁条例

  (二)房屋的位置、面积、装修及设施;
  (三)房屋用途;
  (四)租赁期限;
  (五)租金数额及交付方式;
  (六)房屋维修责任;
  (七)转租的约定;
  (八)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条件;
  (九)违约责任;
  (十)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或者解除租赁合同:
  (一)符合合同约定可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条件的;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租赁合同全部不能履行的;
  (三)当事人协商一致的。
  因为变更或者解除租赁合同使一方当事人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以外,应当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九条 住宅承租人在租赁期内死亡的,租赁房屋的同住同户籍的人可以继续承租。
  出租人在租赁期内死亡的,其合法继承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
  第十条 租赁期限届满,租赁合同终止。
  原租期在一年以上,承租人需要继续承租的,应当在合同终止三个月前提出,并经出租人同意,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第十一条 签订、变更、终止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向县以上房地产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进行登记。登记资料可以供查阅。

第三章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当事人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租或者承租房屋。
  受委托人应当持有授权委托书。境外当事人的委托书应当按照规定经过公证或者认证。
  第十三条 房屋租金由当事人在租赁合同中约定。
  第十四条 出租人依照租赁合同约定向承租人收取租金。
  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交付租金;违约的,应当支付违约金。
  第十五条 出租人可以按照租赁合同收取不超过三个月租金数额的保证金。保证金的返还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
  第十六条 出租人应当按照租赁合同提供房屋;违约的,应当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赔偿由此造成承租人损失的,出租人应当就不足部分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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