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印刷、出版、销售未经新闻出版部门批准的证券专业出版物。
经批准非公开发行的证券专业出版物,只得在本单位、本系统内部发行,不得在社会上公开陈列、张贴、销售。
经外省市新闻出版部门批准的非公开发行的证券专业出版物,不得在本市印刷、出版,不得在市场上陈列、张贴、销售。
十、从事图书报刊经营业务的单位和个人,直接从外省市出版社或发行单位购进证券专业出版物的,必须在销售前向本市书刊市场管理部门申报并交验有关出版、发行的证明及证券专业出版物的样本,经批准后方能在本市销售。
十一、各证券经营机构、证券咨询服务机构编印的内部证券信息简报、快讯、动态等,只得限于本机构范围内,不得通过各种渠道向社会传播。
编印单位对编印工作应有严格的管理措施。管理措施应报上海市证券管理办公室备案。
十二、非证券经营机构、证券咨询服务机构,不得编印内部证券信息简报、快报、动态等,已经编印的,一律停止。
十三、各类社会性证券讲座或股市沙龙,只能由证券经营机构、证券咨询服务机构举办,举办单位应在举办前报其上级单位备案。
举办单位应在举办活动3日前,就活动举办的地点、时间、人数、规模以及安全保卫工作措施等情况,向举办活动所在地的区、县公安部门报备。如规模较大、可能影响社会秩序的,应按有关举办大型活动的规定,于7日前到上述公安部门办理申办手续。
证券业从业人员不得在此类活动中从事股评活动。
十四、股评人员在向公众进行股票行情分析时,只得传播已经公开的证券市场信息,不得传播虚假信息,不得对本人买卖的股票进行评论。
十五、凡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罚。
十六、本规定已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十七、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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