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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海证券市场信息传播管理的若干规定

上海市证券管理办公室 上海市新闻出版局 
 上海市广播电视局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上海市邮电管理局 上海市公安局
 (沪证办(1994)116号)
 关于上海证券市场信息传播管理的若干规定
 (1994年11月3日)

  一、为了加强对本市证券市场信息传播的管理,保障广大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证券市场信息传播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二、凡在本市范围内从事证券市场信息传播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本规定,坚持客观、准确和公正的原则。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散布虚假信息等手段影响证券发行、交易,扰乱证券市场秩序。
  三、本规定所称证券市场信息,是指证券主管部门、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或其他法定机构按照法定程序发布的有关证券的发行、交易及其相关活动的信息;证券经营机构、证券咨询服务机构以及股评人员预测证券市场行情走势等作出的可能影响证券市场价格的分析报告、评论等。
  四、证券市场信息传播的媒体,包括:
  (一)电台、电视台、通讯社、综合性报刊、经济类报刊;
  (二)经新闻出版部门批准的专门从事证券市场信息传播并公开发行的证券专业出版物;
  (三)声讯服务电话、信息传呼台、可视图文系统、计算机信息系统;
  (四)各类证券讲座或股市沙龙。
  五、本市证券、新闻出版、广播电视、邮电、公安、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对证券市场信息传播的监管。
  六、各类传播媒体的主办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的证券市场信息传播工作及其人员的管理。
  七、电台、电视台、通讯社和综合性报刊、经济类报刊传播证券市场信息,应该根据主管部门批准的宣传、报导宗旨,严格限定在其主管部门确定的范围以内,不得随意扩大。
  八、声讯服务电话、信息传呼台、可视图文系统、计算机信息系统在传播证券市场信息时,只得传播法定机构按照法定程序已经公开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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