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2号)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已由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1994年10月19日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4年10月19日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
      (1994年10月19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市红十字会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为促进和平进步事业和首都经济发展服务。
  全社会都应当关心和支持红十字事业。
  第三条 市和区、县红十字会是中国红十字会的地方组织,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四条 本市按行政区域建立市和区、县红十字会,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街道、乡镇建立红十字会,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工作人员。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建立基层红十字会组织。
  上级红十字会指导下级红十字会的工作。
  第五条 本市红十字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个人会员由本人申请,基层红十字会发给会员证;团体会员由单位申请,所在地地方红十字会发给团体会员证。
  红十字会会员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本办法,热心红十字事业,享受会员的合法权益,履行会员的义务。
  第六条 市和区、县红十字会设名誉会长和名誉副会长。名誉会长和名誉副会长由同级红十字会理事会聘请。
  第七条 本市红十字会除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规定的职责外,履行下列职责: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