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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燃气器具管理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0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0日)修改

上海市燃气器具管理办法
 (一九九四年九月二十一日上海市
 人民政府第七十七号令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本市燃气器具的管理,维护燃气器具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共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燃气器具的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燃气器具是指使用人工煤气、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等的炉灶、热水器、沸水器、烘烤箱、空调器、取暖器等产品。
  第三条 (适用范围)
  凡在本市从事燃气器具生产、销售、安装和维修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基本原则)
  本市燃气器具的管理应贯彻保障使用安全、促进产品更新、加强质量监督的方针。
  第五条 (主管部门)
  上海市公用事业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公用局)是本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燃气器具安装、维修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其所属的燃气管理处(以下简称市燃气管理处)依照本办法负责日常管理。
  上海市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技监局)负责本市燃气器具的质量监督和准产证管理。
  本市燃气器具的销售管理,由市技监局会同市公用局组织实施。
  第六条 (协同管理部门)
  本市工商、财贸、物价等管理部门按各自职责,对燃气器具实施管理。

第二章 生产管理

  第七条 (准产证制度)
  本市燃气器具的生产实行准产证制度。凡生产燃气器具的本市企业应按照《上海市工业产品准产证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向市技监局申请并取得准产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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