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停止执行部分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7月8日 实施日期:2002年7月8日)停止执行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
湖北省分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
金融管理意见报告的通知
(鄂政办发〔1994〕63号
1994年6月24日)
省人民政府同意人民银行湖北省分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金融管理意见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加强金融管理,维护金融秩序稳定,是促进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对此,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有力措施,解决好当前金融秩序方面存在的问题。各级人民银行负有金融监管的重要责任,要进一步强化监管功能,抓好经常性的监督管理工作。各有关方面要严格按规定办事,不允许各自为政,各行其是的现象发生。要通过全省上下的共同努力,创造一个良好的金融环境。使金融更好地为经济发展服务。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金融管理意见的报告
省人民政府:
去年以来,全省金融部门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按照人民银行总行的统一部署,认真清理整顿金融秩序,取得了明显成绩。但由于种种原因,当前有些问题还时有发生,有的变换花样高息揽储,有的违反规定超业务范围经营,有的未经批准擅自向社会集资,还有的擅自设立、搬迁、升格金融机构等。这些问题虽然发生在少数地方和单位,但严重违反了“约法三章”的要求,扰乱了我省金融的正常秩序,必须加以治理。根据国务院和人民银行总行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金融管理的有关提出如下意见。
一、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务院领导和管理全国金融事业的主管机关。金融机构的设置和撤并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地方政府和部门均无权批准设立金融机构。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一律为非法金融机构,应予以撤销;擅自开办的金融业务,必须立即停办,其债权债务由组建单位负责清理、收回和清偿。
二、非金融机构不得经营金融业务。农村合作基金会不能经营存、贷款业务;社会劳动保险、供销合作社等部门不能办理商业性保险业务;国债服务部只能办理国债的发行和兑付,不能办理国债转让和其他证券业务;各类投资公司未经人民银行批准不能办理金融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