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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族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通知

  二、采取政策措施继续帮助少数民族地区加快经济建设步伐
  (一)实行分税制后,在财政返还方面给予民族地区以适当照顾。原给民族地区的照顾很大程度上反映在财政和税收上,实行分税制后,要继续在体制上体现对民族地区的照顾,如在预决算时适当放宽,安排专项补助时给予照顾,安排财源建设项目时实行倾斜等,帮助民族地区逐步改善目前的困难状况。
  (二)增加投入,扩大民族地区资金总规模。资金严重不足,是制约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主要因素。要积极改变对民族地区的投入与民族地区人口和生产发展极不相称的状况。从1994年起,逐步提高省对民族自治地方全民所有制单位固定资产的投资水平。省各类银行对民族自治地方的信贷总规模要与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增长水平相适应。认真落实国家对民族地区的金融优惠政策,加大信贷投入,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利用本地自然资源所办的项目,在固定资产投资和流动资金贷款方成给予适当照顾。要积极支持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企业的发展,在信贷投入上实行重点倾斜,并继续执行优惠利率政策和财政贴息照顾。同时,对民族地区烟茶收购资金给予重点支持,并纳入省农贸专项资金的笼子继续予以安排。
  (三)优先安排骨干建设项目,促进民族地区的资源开发和支柱产业的发展。对民族地区具有开发潜力的优势资源,省将纳入“九五”计划及长远规划。属于省管权限的项目,省里负责办理立项等审批手续。属于国家管理的大中型项目,省里负责上报,协助项目业主单位与国家对口部门衔接,积极为这些项目寻求合资合作伙伴,做好省里的有关协调工作,促使项目建设奖金的落实。省布点大中型骨干企业时应充分考虑民族地区利益,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在民族地区安排。省计委、省财政厅在自己的职能范围内,积极扶持民族自治地方支柱产业的建设。对民族地区发展人平一亩高效经济林及具有独特优势的民族自治地方的烟叶和卷烟生产,省在近两年内要重点扶持,以支持民族地区搞好财源建设。省对外经贸部门应想方设法支持民族地区的骨干产品直接对外出口。
  (四)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民族地区的交通通信条件。省集中资金重点支持民族地区的交通建设,计划在“九五”期内,将民族地区的318国道路段改建为二级路面标准,民族县之间的主要干线公路至少有一条通过改建达到次高级路面的要求;继续安排“以工代赈”公路资金,接通民族地区乡镇级的经济断头路,积极争取国家在“九五”期间修建万县至利川、恩施、宜昌段铁路,打开西南铁路的东通道。要加强民族地区县以上的城市和经济发达的乡镇的程控电话网的建设,尽快改变通讯落后状况。积极加强民族地区与邻省的边贸集镇建设,省在资金上给予一定扶持。
  (五)加强对民族地区的对口支援和经济技术协作。根据党的十四大关于发达地区要帮助不发达地区的精神,要以武汉市为龙头组织全省综合实力十强县市对口支援恩施自治州和10个民族自治县(市),在资金、技术、人才、资源等方面进行多形式、多渠道、多层次的联合与协作。在对口支援和经济协作方面,既要强调平等互利,又要体现发达地区对民族地区的支援和帮助。省计委、省民委要制定完善这一方面的政策,加强组织协调,每年落实一批项目,并做到资金、人员、政策配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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