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族
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通知
(鄂政发〔1994〕87号
1994年7月3日)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特别是近几年来,我省民族地区的广大干部群众,在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指引下,更新观念,艰苦奋斗,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取得了可喜成绩。民族自治地方经济持续稳步发展,财政收入大幅度上升;民族法制建设不断健全和完善;少数民族干部迅速成长;民族文化、教育、卫生等项事业有了长足进步;各族人民的生活水平有了较大的提高,人民安居乐业,社会稳定,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日益巩固和发展。但是,在新的形势下,也存在一些问题,突出表现在:少数民族地区在加快发展的同时,与发达地区业已存在的差距越拉越大;一部分少数民族群众的温饱问题还没有解决;民族地区自然资源的开发仍受到种种条件的制约。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加快我省民族地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步伐,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和全省整体战略目标,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性和特殊性
江泽民同志指出:“民族问题和民族工作有经常强调必要”。加强民族工作,振兴民族地区经济,对于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加快我省改革开放步伐,保持全省的安定团结,实现全省的整体战略目标都具有特殊的重要意义。今年年底前,要结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十周年的纪念活动,在全省进行一次贯彻落实民族政策的大检查。要按照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中关于全面贯彻党的民族政策的要求,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继续执行和完善国家对民旅行地区经济发展的扶持政策。凡是国家、省已出台的涉及民族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在没有重新修改以前,都要继续贯彻执行;对在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形势下确实难以落实的民族政策也要变通执行,并根据新情况制定出新的扶持政策,以便把发挥市场功能与全面贯彻民族政策统一起来,促进民族地区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要充分发挥民族工作部门的综合协调作用,凡有关民族地区改革开放、经济建设的重大决策和重要措施出台时,民委要积极参与。省政府各部门要从维护中央确定的“抓住机遇,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促进发展,保持稳定”的大局出发,增强民族观念,指定专门处室或干部负责民族工作,把加强民族地区建设作为全省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尽快缩小民族地区与发达地区的差距,努力使民族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速度同全省的发展相适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