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日)废止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民政经济的决定
(鄂政发〔1994〕86号
1994年7月3日)
民政经济是为复退伤残军人、烈军属、残疾人、贫困户、灾民等民政对象提供服务,具有社会福利、社会保障性质的特殊经济。发展民政经济,对于增强民政工作活力,提高为民政对象服务的能力,促进我省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为了加快我省民政经济的发展,特作如下决定:
一、民政经济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四大精神为指导,抓住机遇,深化改革,推动民政经济快速、健康地发展,为实现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第二步战略目标和维护社会稳定作贡献。
(二)发展目标:到本世纪末,城镇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基本得到就业,农村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多数得到就业,使民政救济对象的生活随着当地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得到相应提高;大中城市建立一批规模较大、档次较高、效益明显的民政经济实体,县以上民政部门有三个以上有一定规模、经济效益较好的直属经济实体,每个乡、镇、街道有一个以上经济效益较好的民政经济实体;民政经济总产值在现有基础上翻两番。
二、拓宽思路,多层次、多渠道发展
(三)大力发展福利生产和救灾扶贫经济实体。要依托我省科技实力雄厚、大中型企业多的优势,积极发展福利生产的规模经济,在巩固已有福利企业的基础上,实行国家、集体、“三资”、个体多轮驱动,省、地、县、乡、村、户多轨运行,逐步形成大、中、小型配套,高、中、低档协调的福利企业体系。国有福利企业要坚决贯彻《全民所有制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精神,转换内部经营机制,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法人实体。要鼓励企业兼并、租赁、联营、联合,大胆、稳妥地推进股份制福利企业的试点。要加强福利企业的科技进步,加快技术改造,调整产品结构,提高产品质量。要继续因地制宜地兴办各种救灾扶贫经济实体,不断提高救灾救济能力。要依托山区资源优势,大力发展绿色企业;依托福利院,大力发展种、养、加;结合救灾救济工作,巩固、发展救灾扶贫互助储金会、储粮会,积极探索建立救济粮和救济衣被加工、发放一条龙服务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