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严格特产税征管、使用、保护、扶持多种经营发展
各地要严格按规定核准特产税基数,并报上级政府审批,将特产税增长幅度控制在合理范围之内,不得层层加码。切实纠正农业税与特产税重复征收和按人头或面积平摊特产税的错误做法。农民开发荒山、荒水、荒滩、荒坡,在有收益之前免交特产税和集体提留;对新开发建设的农业企业,从投产有收益之日起免征特产税一至三年。要解决好生产与收购环节重复征税问题,除国家有明令规定的外,其他产品只能在一道环节征税。要切实管好、用好特产税、屠宰税和其他多种经营的税收,按规定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建立和扩大多种经营发展基金。
八、狠抓精加工、深加工,促进多种经营产品增值增效
多种经营要在深加工、精加工上有大的突破,做到多次增值,使农副产品加工产值由现在的大体1∶1,到本世纪末提高到1∶1.5。各地都要围绕骨干开发项目,大力兴办多种经营产品加工企业,不断增加品种花色,提高产品档次,增强竞争能力,拓宽产品销路,实现增值增效,促进种养业稳定发展。鼓励多层次、多形式系列化加工,乡镇企业发展应把农副产品加工作为重要内容,凡是农民、集体能够加工的,就放手让他们去发展加工;新办农副产品加工企业要尽可能放在原料集中产区,把就业、税利等好处尽可能多地留在当地。由省计委和省直有关部门共同协商,合理布局,对畜禽、林果、水产、饲料、皮革等加工、贮藏、保鲜,要有计划地搞几个大的设施建设、大的系列产品。
九、大力引进外资,进一步放开搞活农产品出口贸易
按照“三个有利于”原则,鼓励多形式、多渠道引进外资。省直有关部门要继续积极配合,争取联合国援助项目和世行、亚行等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要主动牵线搭桥,帮助各地引进港澳台和国外资金进行开发建设。在引进外资发展外向型农业的同时,进一步放开搞活农产品出口贸易。一方面,外贸部门要发挥自身优势,拓宽出口创汇主渠道;另一方面,要充分调动地方、企业、其他部门和经济组织及个人的积极性,只要符合国家出口产品规定和外汇管理办法,就要鼓励、支持他们组织产品出口创汇。省外贸部门要会同农牧、林业、水产、农垦、乡镇企业等有关部门,选定一批规模大、质量好、效益高的企业或实体,赋予进出口权。有条件的,要走出省门、国门办企业。
十、推进贸工农一体化,发展新型产业集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