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湖北省委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
突破性发展农村多种经营的决定
(鄂发〔1994〕12号
1994年5月30日)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在保持粮棉油生产稳定发展的同时,多种经营取得长足发展。实践证明,发展多种经营是调整农业结构、提高经济效益、繁荣农村经济的重要突破口;是吸纳农业富余劳力,投资少、见效快、效益好,适应千家万户发展,能够较大幅度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村稳定和社会进步重要途径;是促进粮棉油稳定发展,活跃市场、丰富“菜篮子”的重要措施;是加快乡镇企业发展,促进县乡财政和村组集体增收,扩大出口创汇的希望所在;是提高农民购买力,扩展农村市场,推动工业生产乃至整个国民经济发展,加快农村奔小康步伐的重大战略举措。因此,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确立“三个有利于”和大农业观念,在继续抓紧粮棉油生产的同时,倾注更多的精力,形成更大的声势,推广更好的发展思路,拿出更硬的措施,组织、推动多种经营突破性发展。
1994年,按照提前完成“八五”计划的要求落实农村多种经营的发展任务,多种经营主要产品的产量、质量、效益都要有明显提高,多种经营产值达到310亿元以上,占农业总产值的比重提高到62%以上,农民人均纯收入从发展多种经营中增加60元。到本世纪末实现“三个大提高、三个翻一番、三个三七开”,即每亩土地的产出率、每个农业劳动力的生产率、每个农户的商品收入分别提高到1000元、6000元、6000元,多种经营主要产品产量、多种经营产值、农民人均纯收入中的多种经营收入都在1993年的基础上翻一番,粮棉油生产与多种经营的从业劳力、产值比重、在农民人均纯收入中所占份额分别实现三七开。为促进多种经营突破性发展,现就有关政策、措施作出如下决定:
一、深化农村改革,进一步搞活生产经营
多种经营生产实行承包经营的土地及林果茶桑园、养殖场、加工厂,要稳定承包关系,严格履行承包合同,承包期按有关规定分别延长三十年、五十年。对于承包合同确需调整、完善的,应尊重多数干部、群众意愿,做好细致的思想工作,由发包、承包双方协商确定。对承包而不开发或劳动力已转移的,土地应由村组集体及时收回,可以由集体办场,也可以转包给专业大户经营。对尚未承包开发或利用效率低的土地,特别是成片荒地或荒芜水面,要在明晰产权的基础上,在保证集体和农民根本利益的前提下,采取股份、合作、租赁、拍卖、转让等多种形式开发利用,实行谁开发、谁经营、谁受益。
要鼓励农业、农村劳动力转移创业。外来承包(租赁)开发荒山荒水的农户,办理有关手续,即可在当地落户。把劳动力转移就业与小城镇建设结合起来,农民进县城和乡村集镇务工经商,只要具备固定住所和收入来源,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和居委会应将其作为常住居民对待,由户籍管理部门颁发证卡,在子女入托、入学、就业和计划生育等方面享有当地居民同等的权利和义务。公安、民政等部门要抓紧试点,尽快拿出农民进入中小集镇的户籍改革方案,经政府审批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