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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劳动模范评选和管理工作实施细则[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无锡市劳动模范评选和管理工作实施细则》(发布日期:2007年11月27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1日)废止

无锡市人民政府令
 (第13号)


  《无锡市劳动模范评选和管理工作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一九九四年七月一日第三十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 于广洲
                         一九九四年八月十五日

         无锡市劳动模范评选和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江苏省劳动模范评选和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辖区内劳动模范的评选和管理依照实施细则施行。
  第三条 劳动模范是社会主义建设中的优秀代表,我市授予劳动模范的荣誉称号为:市劳动模范。
  第四条 市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由市人民政府授予。
  第五条 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授予,主要采取定期命名的方式。市劳动模范命名表彰大会一般每三年召开一次。
  在命名表彰会闭会期间,遇有特殊情况,可召开专项或单独的命名表彰会,授予劳动模范的荣誉称号。需授予市劳动模范称号的,按归口管理的原则,由各有关部门向市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委员会报送,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授予。
  召开劳动模范命名表彰会及评选省、全国劳动模范所需经费和劳模管理日常经费,由市、县(市)、区、乡(镇)分别列入财政预算。
  第六条 市劳动模范颁发直径四厘米、以天安门图案为标志的劳动模范奖章及相应的劳动模范证书。
  第七条 市劳动模范评选标准:
  (一)模范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具有强烈的社会主义事业心、责任感、创业精神和奉献精神;遵纪守法,有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在本职工作中建功立业,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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