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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体改委、供销社关于加快供销社体制改革和理顺企业经营机制意见报告的通知[失效]

  (一)各级供销社有权俏法制定《供销合作社章程》,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批准后执行。各部门应当尊重供销社章程,维护供销社的合法权益。要继续严格执行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保护供销社权益的规定,按照国内贸易部《关于重申供销合作社资产归属问题的通知》(〔1993〕内贸函财(价)字第822号)精神,坚商制止一些地方违反合作社性质和合作社组织原则,平调供销合作社所属企业资金、物资,任意改变其隶属关系的做法。各级供销社有权抵制“三乱”和不正当的行政干预以及转嫁经济“包袱”的行为。
  (二)供销社是集体所有制企业,集体的财产归社员共有,各级供销社理事会或社务委员会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力,其他部门不得干涉和侵犯供销社产权。对城镇建设中拆除的供销社网点,要按有关规定,重估价值,合理补偿或新建。
  (三)供销社的经营范围、服务领域不受城乡、行业、部门限制,对于国家实行专卖、专营的商品和其它业务,只要供销社具备相应条件,经批准,都可以委托经营或代营。
  (四)供销社有权自主决定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用工制度、分配形式和资产经营方式,可以“一社一制”,也可以“一社多制”。各级供销社的领导干部实行选举、聘任和任命制相结合,以选举为主的制度。其所属企业的领导干部由供销社自主确定,可以聘任,也可以委任。供销社有权招收和解雇企业职工。各级供销社要积极参加养老保险金社会统筹,认真执行省劳动厅冀劳〔1994〕34号文件规定。
  五、帮助供销社处理经济包袱,扭转亏损
  由于多种原因,供销社历年积累的经济包袱越来越大,有的已积重难返,濒临破产。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帮助供销社消化、处理历史包袱。各地要对供销社企业进行一次普遍地清产核资,弄清包袱底数和形成的原因,分别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措施:(一)对接受国家委托或由于国家政策调整造成的政策性损失,要按有关规定经批准后挂帐停息,由财政部门补偿或用国家调价的升溢款抵消。对应由财政拨付的代国家储备商品的保管费、贷款利息,应按规定如数拨付给企业,以前欠拨的,要进行清理,据实拨补。(二)对地方领导部门强令供销社收购和销售某些商品,由于购销价格倒挂或产品积压造成的损失,根据准决策谁负责的原则,由地方领导部门给以解决。(三)受客观因素影响形成的债务链和呆帐、坏帐等损失,应依法清理讨还,银行要积极帮助催收,盘活资金,搞好经营。(四)对经营性亏损,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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