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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体改委、供销社关于加快供销社体制改革和理顺企业经营机制意见报告的通知[失效]

  (二)明晰产权关系,落实法人的经营权。根据供销社企业大小不等的特点,为有利用调动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确保集体财产保值、增值,要坚持合作制的前提下,大胆探索多种形式的资产经营方式。一是积极推行股份制。对有条件的企业经批准可办成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并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实行规范化管理。二是对基层生活资料零售门店或饮食服务摊点,可实行“两全承包”。即在企业性质、隶属关系、职工身份三不变的情况下,将库存商品按账面或折实价格卖给职工,由职工全员、全额自筹流动资金,集体或职工个人竞争承包,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向供销社定额交费。要加强管理监督,搞好协调服务,落实债权债务,归还银行本息,加强思想教育,坚持守法经营。三是对农村边、小、微、亏的基层供销社及其门店,根据不同情况,实行租赁、撤并或拍卖。对长期亏损、资不抵债、复苏无望的基层社,经社员代表大会同意,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申请破产倒闭,依法清算财物,清偿债务。不论实行哪种经营形式,都要做到因地制宜,实事求是,注重实效。
  (三)调整经营结构,加强网点和设施建设。各级供销社要在积极完成国家委托任务和传统商品经营的同时,本着“发展大商业、开拓大市场、组织大流通”的精神,努力扩大经营范围,开发一、二产业,发展第三产业,扩大对外贸易,办好社办工业,不断向生产和经营的深度和广度延伸,实现以商为主,综合经营,全方位开发,更好地发挥城乡商品流通主渠道的作用。同时,积极组织和参与各类批发交易市场的建设,重点抓好农产品、畜产品、工业品、废旧物资市场及仓库、运输等配套设施建设。有计划地在大中城市建设一些集购物、康乐、餐饮、服务于一体的大型综合商社和各具特色的专业商场及连锁商店,在县城和大集镇建设较高水平的购销服务中心,并分期分批改造基层社门店。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供销社扩大业务经营和网点建设,在项目审批、资金安排、费用收缴等方面给予支持。对供销社收购棉花等农产品,经营化肥、农药、农膜等生产资料和大宗专项业务所需贷款,银行要优先或专项安排,各有关部门要分工负责,坚决不能给农民“打白条”。
  四、完善“民办”机制,全面落实供销社的自主权
  各级供销社(各级联合社和基层社)是依法享有经营自主权的经济实体。对于供销合作社所属经营、生产单位的自主经营权,应由各级供销社理事会按照有关法律和社章规定,予以确定和落实。当前,除参照执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国务院103号令)、《全民所有制商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92〕商社联字第287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落实企业经营权十四项配套措施的通知》(冀政〔1993〕25号)的有关规定外,还应根据“民办”的机制,按照民有、民管、民享的原则,制定具体政策,使供销社享有更充分的自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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