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经营化肥。供销社在推行代销制中不得转为个人经营。
中央调拨化肥实行两级批发、一级零售,即中央级(中农公司)批发,省级批发,县农资公司零售,基层供销社代销。省级调拨化肥实行一级批发、一级零售,即省级批发,县农资公司零售,基层供销社代销。
继续保留各市、地农资公司的农资经营权,开展计划外农资购销业务。对其经营储运设施要合理利用,避免浪费。省供销社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帮助市、地农资公司转变职能,开拓经营,发展壮大。
小化肥厂产品实行地产地销。鼓励建立健全农工商结合的农资社会化服务体系。
省内农业专项化肥(包括农业试验示范、种子繁育、秸秆氨化、水产)根据国家和省计划,由省农资公司按批发价直供。省直属农牧场所需化肥按计划由化肥生产企业按出厂价实行直供或由省农资公司按批发价直供。
四、化肥的价格管理
化肥的出厂价格实行国家指导价。企业可根据季节、地区差异和市场供求状况,按国家确定的中准价格及浮动范围,确定出厂价格。沧州化肥厂尿素出厂价格由国家计委制定。石化、宣化等中型企业生产的尿素、硝酸铵、三元素笔合肥等优质化肥的出厂价格由省物价局制定,具体按冀价重字〔1994〕第91号文件执行。小化肥出厂价格由各市、地物价部门制定。
地方进口化肥的国内调拨价格,在高于国产同品种化肥出厂价格10%的范围内,由省物价局核定。省要建立进口化肥价格风险基金,由省农资公司管理,在省物价局监督下使用。此项基金不视作农资公司收入,不征所得税。
化肥批发、零售价格实行不包括运杂费在内的统一经营差率控制。优质化肥实行全省统一的批发价,县内实行统一的零售价,具体由省物价局制定。小化肥的零售价格由各市、地物价部门管理。
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对化肥价格的监审,建立化肥生产经营企业的价格、成本、费用、利润等数据资料的统计报告制度。石家庄、邯郸、唐山等中心城市要设立监测点,收集汇总化肥价格情况,定期向省报告。近期在全省进行一次化肥价格大检查,对违反价格纪律的行为,要从严查处。
五、化肥的进口管理
化肥进口实行配额管理,除救灾捐赠外的所有入境化肥均纳入国家配额计划。地方进口化肥配额由省计委负责向国家计委申请,将批准数额下达给省农资公司。省农业银行要及时提供进口化肥所需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