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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化肥等农资流通体制的通知[失效]

  (四)省计委组织生产企业与农资公司签订合同,实行合同化管理,确保合同兑现。全省化肥收购、分配计划由省供销社和省化工厅负责落实,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由省计委和省工商局协调、仲裁。各化肥生产、经营企业要按计划均衡生产、均衡供应、均衡收购。
  (五)大中型化肥企业生产的优质化肥,除中央收购部分外,未经省计委批准,不得自行销往省外。
  (六)大中型化肥生产企业所产优质化肥,除按省规定的比例自销外,要全部上交省农资公司。否则,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
  (七)建立化肥淡季储备制度。根据化肥常年生产,季节使用的特点,建立化肥淡季储备制度,实行淡储旺销,稳定市场。淡季储备以农业生产资料购销系统为主,省淡季储备的优质肥由省农业生产资料公司(以下简称省农资公司)具体负责执行。
  省淡储化肥总量为50万吨(标吨,下同),其中尿素40万吨、三元素10万吨。储存期为6个月,即第一年的9月至次年2月。由省农资公司与省内各大中化肥厂签订合同,实行均衡供应,均衡收购。淡储化肥所需资金3.2亿元由省农业银行安排贷款,省农资公司统贷统还。省农业银行每年淡储前一个月安排贷款资金,按省农资公司收购计划逐月供应。淡储化肥的出厂价由省农资公司与化肥生产企业协商确定,报省物价局核准后执行。储备期间发生的实际费用(包括贷款利息、运费、保管费、保险费、损耗等)由化肥淡旺季差价解决,不足部分经物价部门核实后,计入成本,相应核定销售价格。
  大中型化肥生产企业淡季储备,由各生产企业负责。所需资金除由省化工厅争取国家化工部安排的专储资金外,省工商银行再安排专项资金0.35亿元,省农业银行再安排专项资金0.15亿元。具体操作办法由省化工厅商省工商银行、省农业银行确定。
  小化肥淡季储备数量本着以销定储的原则,由各市地自行确定,所需资金银行要予以支持。
  各级农资公司要进一步加强储备化肥的管理。健全储备设施,完善仓储条件,努力降低仓储费用。储备化肥要合理摆布,做到调运及时,发运畅通,确保急需。要进一步做好仓储物资保管工作,减少损失,切实发挥好淡储旺销的作用。
  三、化肥等农资的流通渠道和流通环节
  化肥流通以农资公司为主渠道,县及县以下农业“三站”(植保站、土肥站、农技推广站)和生产企业销售机构为辅助渠道。计划内化肥全部由农资公司经营,县及县以下农业“三站”直接面向农户开展技术推广、有偿技术服务所需的化肥,可由县农资公司按批发价供应,也可从生产企业直接采购,但不得转手倒卖。
  沧州化肥厂自销化肥数量控制在销售量的10%以内,石家庄化肥厂等中型化肥生产企业自销化肥总量控制在销售量的20%以内。自销化肥只能销售给有化肥经营权的单位和生产企业,价格必须低于当地同质化肥的零售价格,具体按省物价局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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