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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化肥等农资流通体制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第二批废止的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01年11月1日 实施日期:2001年11月1日)废止(原因:被新文件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
 化肥等农资流通体制的通知
 (冀政〔1994〕79号 
 1994年9月15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流通体制的通知》(国发〔1994〕45号)精神,为理顺农资流通体制,保持农资价格基本稳定,保障农业生产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现结合我省实际,就改革化肥等农资流通体制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确保化肥等农资供求的总量平衡
  农资供求总量平衡是改革现行流通体制和保持价格基本稳定的基础。省直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好供需总量和市、地分品种的衔接平衡工作。省供销社、农业厅对省内农资需求总量进行预测,并提出总量平衡、品种调剂及运销方案的建议;省化工厅、轻工厅、机械厅根据农业生产对农资的需求,结合省内企业的状况,提出化肥、农药、农膜、农机省内生产、调出调入及进出口分品种数量的建议;省计委在双方建议的基础上,按照积极组织省内生产、合理安排调入和进口的原则,编制农资总量平衡、收购、分配及进口计划,及时上报国家计委,经批准后下达各市地、各部门执行。
  二、化肥等农资的省级调控和储备
  (一)中央调拨化肥、大化肥厂地方留成、省内中型化肥厂收购和中央安排地方进口化肥,要全部纳入资源配置计划,由省计委统一安排分配。
  (二)省计委直接调控的优质化肥占全社会化肥资源总量的23%,直接调控总量约为170-185万吨(标吨,下同),除中央安排地方进口外,其余全部从省内大中型化肥生产企业收购。省对沧化、石化、迁化、宣化、邯化、秦皇岛中阿化肥有限公司生产的尿素、硝酸铵、三元素复合肥实行统一收购(自销部分除外),其中尿素收购总量85万吨,硝酸铵10万吨,三元素复合肥40万吨。收购总量中含工业用肥尿素11万吨、销酸铵6.5万吨,由省计委下达计划,省供销社负责执行。
  (三)各县化肥需求计划由县计委会同供销社进行测算。分别上报市、地计委和供销社,经平衡后上报省计委和省供销社。省计委根据全省化肥资源和各市、地需求数量商省供销社,制定分县化肥分配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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