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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城镇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的决定

  (十一)按照社会保险、个人自愿保险、企业福利保险相结合的办法,完善集体企业职工的养老、失业、女工生育保险制度,逐步建立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体系。有条件的企业可为职工购买商业保险。
  (十二)集体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和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股东(代表)大会是企业的权力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行使各项职权。集体企业的厂长(经理)由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也可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招聘并报上级部门备案。业绩突出,身体健康,受职工拥戴的厂长(经理),可不受退休年龄限制。联合经济组织投资兴办的集体企业,其厂长(经理)由联合经济组织任免。集体企业主管部门,不再任免企业的厂长(经理)。
  四、放宽政策,扶持集体企业加快发展
  (一)新组建的集体企业持有关文件直接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允许3个以上投资人组建无行政主管部门的集体企业。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特殊行业或产品需要资质审查,其他生产经营许可证和专项审批不再作为集体企业登记注册的必备条件。
  集体企业开发、转产新产品,不受原从事行业的限制,允许跨行业生产经营。
  (二)集体企业因调整内部组织机构,划为内部独立核算的单位,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营业执照,并允许在银行单独开户;划为对外独立核算的单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依法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独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集体企业可利用闲置的设备、场地、仓储等设施,对外开展租赁业务,也可利用为企业内部服务的机构、设施,面向社会开展有偿服务。
  (三)各级政府根据自身财力情况,每年拿出部分资金支持集体企业的发展。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用自有资金进行技术改造而新增所得税的企业,经企业申请,财政部门、税务机关审核,当地政府同意后,由当地财政部门按其每年新增所得税金额连续两年拨款给企业,用于支持企业继续发展生产,但不得用于分配。
  (四)充分利用市、地合并后地域扩大的优势,积极调整城乡布局,鼓励集体企业向城乡结合部和乡村延伸,创办或与乡镇企业联办新企业。有条件的市、地,要结合城镇建设和改造规划,合理布局,统筹安排企业用地,设立工业小区。对迁入工业小区的集体企业,允许保留其原地处主要街道及居民集中居住区的场地,发展第三产业。鼓励优势国有、乡镇、私营企业租赁、承包、购买集体企业或与集体企业联营。
  (五)具备条件的集体企业,可依照有关规定申请自营进出口权;沿不具备自营进出口条件的,有权自主选择外贸代理企业及进出口口岸。出口产品相同或相近的中小型集体企业,可在自愿互利的基础上协商成立联合对外贸易公司,并按有关规定申请进出口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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