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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城镇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的决定

  (一)集体企业要坚持“自愿组合、自筹资金、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主经营、民主管理、集体积累、自主支配、按劳分配、入股分红”的原则,借鉴或引进外商投资企业、乡镇企业、私营企业的经营机制,摆脱照搬国营企业模式的束缚,发挥集体企业的固有优势,建立起具有自身特色的灵活机制。
  (二)集体企业要在清理资产(含债权债务)、确认资产来源的基础上,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界定资产所有权。集体企业对其个部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平调、侵占、私分或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集体企业财产。
  (三)大力推行股份合作制。现有集体企业在明晰产权归属的基础上,征得资产所有者和职工(代表)大会同意,可依法改组为股份合作企业;具备条件的,也可依法直接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组建企业集团;对微利、亏损的小型集体企业,其主管部门可采取公开招标方式,在一定年限内转让企业的经营权。
  (四)鼓励新组建的集体企业按照“全员入股、同股同利、利益共享、风险共担、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按劳分配、民主管理”的原则,实行股份合作制。
  (五)鼓励不同所有制企业之间通过参股新建、联办股份合作制企业。
  (六)集体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后,要体现职工既是劳动者又是所有者的双重身份。职工按企业章程规定份额出资入股,并可根据职工在本企业的工龄长短、技术水平高低和贡献大小等条件,将50%左右的职工集体股量化给职工个人,作为职工个人分红的依据,不得提取、转让和继承。职工因死亡、退休或者其它原因不再属于企业职工,其分红权即终止。
  (七)集体企业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并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企业有权根据市场需求自主决定生产经营、投资决策、物资采购、资产处理、机构设置等,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干预。
  (八)集体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有权以自有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等作价向全国各地、各行业的企业、事业单位投资或购买其他企业股份。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集体企业可向境外投资或者到境外开办企业。
  (九)集体企业有权根据生产经营需要,按照“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全面考核、择优录用”原则,自主决定用工形式,自主招收和辞退职工,自主决定管理人员、科技人员等评聘、任用办法。
  (十)集体企业在职工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不超过本企业实现利税增长幅度,职工实际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不超过本企业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前提下,有权自主决定工资总额,有权自主确定职工工资调整方案和税后利润分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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