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技术进步示范工程的实施
(一)明确示范企业申报程序。按照申报示范企业的内容和要求(见附件),各地企业可向各州经委(计经委)提出申请,省直属企业可向主管行业厅局提出申请,然后经各地经委(计经委)或主管厅局审查后,报省经贸委,由省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有关技术、经济专家对申请企业进行实地考察和认真评价,按照选择标准审核批准,报请省政府命名。
(二)抓好示范企业的选点工作。省经贸委和省直有关部门直接负责10家示范企业的联系和协调服务工作;组织有关专家对示范企业进行综合技术诊断,对示范企业在产品开发和生产工艺技术等方面存在的难点问题,协助企业组织各方面的力量进行联合攻关,协助示范企业做好引进外资、嫁接改造工作;支持有条件的企业申报“国家级技术中心”和“国产化基地”;采用各种方式,利用新闻媒介宣传示范企业,提高企业及其产品的知名度。
(三)各市州经委(计经委)、省直工业厅局要做好以下工作:
1.负责本地区、本行业示范企业的联系申报工作和协调工作。
2.加强宏观调控和政策引导,当好企业市场开发、产品结构调整、技术开发与技术改造、引进国外先进技术与嫁接改造的参谋。
3.督促和指导本地区、本行业的示范企业提出企业的发展规划以及技术进步目标,并把技术进步工作落实情况作为考核企业领导的主要内容之一。
4.及时发现示范企业在产品和技术开发、生产经营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向上级部门反映。
四、对示范企业的鼓励政策
经省政府命名的吉林省技术进步示范工程(含有技术进步示范项目的企业),企业主要领导人和有突出贡献者,由省经贸委颁发证书,作为晋升、提级和评定职称的重要依据之一。对示范企业给予过支持的管理部门和金融部门的有功人员,每年进行一次评选,受表彰者可给予一定物质奖励,奖金在示范企业奖金中列支。
在项目立项、申请国家专项资金、落实资金、享受国家和省鼓励技术进步优惠政策等方面,对技术进步示范企业实行重点倾斜。
附:吉林省技术进步示范企业申报书的内容及要求
附件: 吉林省技术进步示范企业申报书的内容及要求
一、基本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