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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关于在全省开展技术进步示范工程工作意见的通知

  第二类示范企业:是指初步形成了技术进步良性循环,具备自我发展能力的企业。企业产品与技术自主开发能力和消化吸收能力得到加强,产品工业设计和制造水平有明显提高,产品质量以及市场占有率稳步上升,各类技术与经济指标在省内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最终成为省内同行业排头企业。
  第三类示范企业:是指有单项成功的重大技术开发或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这类企业以新产品开发或专项技术开发与改造为突破口,较好地解决了生产关键技术,拓宽了产品的市场需求领域,促进了企业自身的产品结构调整,企业的生产能力和设备水平有较大提高,带动产品质量和市场占有率稳步上升,项目技术水平处于国内领先水平或填补省内空白。
  二、技术进步示范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一)第一类和第二类示范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
  1.企业依靠技术进步,使产品技术水平、质量、生产单耗、劳动生产率、安全环保、经济和社会效益等居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在省内同行业居领先地位,或企业短期内的自我发展有显著提高。
  2.有较强的产品开发和技术吸收能力,坚持以提高产品技术含量和附加值为原则开发新产品,企业具有充足的发展后劲。
  3.企业有健全的技术开发机构,具有目标明确、措施落实的技术进步规划和年度计划,有稳定增长的自筹资金投入到技术开发与技术改造中,或者坚持同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建立起稳定的“产学研”合作关系,有充分数据显示:企业技术进步的投入-产出-投入关系开始步入良性循环的发展轨道。
  4.应用国内外先进技术、工艺改造企业,特别是应用微电子技术开发新产品,改造老工艺(装备),开发新工艺(装备)和生产过程的自动控制,以及计算机辅助质量监控、管理方面取得成绩。
  5.在产品设计、制造中贯彻国家和行业标准,积极开展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和产品认证工作。
  6.有充分数据显示:企业的经营者和技术骨干的素质不断提高。
  (二)第三类示范企业(示范项目)应满足以下条件:
  1.示范项目具有国内先进水平,并在一定时期内有望赶上国内领先以上的先进水平。
  2.通过项目带动企业的产品更新换代,明显提高了产品的生产技术水平和质量,增加了产品的内在技术含量和附加值。
  3.有助于产品的节能降耗、降低成本,较大幅度地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三)第一类示范企业在第二类示范企业的基础上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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