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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广东省木材运输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五条 铁路、公路、航运部门必须凭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木材运输证承运木材。铁路整车装运木材计划统一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
  第六条 设立木材检查站由市、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由市、县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或省人民政府授权的机关批准。
  未经省人民政府或其授权机关批准,不得设立木材检查站或撤销依法设立的木材检查站。
  木材检查站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领导。
  第七条 木材检查站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家、省有关林业的法规、政策;
  (二)对过往的木材进行查验、登记;
  (三)依法制止、扣留违章运输的木材,及时做好询问笔录,提出处理意见,并妥善保管所扣留的木材;
  (四)按期向主管部门报告木材运输检查情况;
  (五)在主管部门委托的范围内,执行本办法的行政处罚;
  (六)受主管部门委托,依法对野生动植物运输和森林植物检疫实施检查并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第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木材检查站有权扣留木材和运输工具:
  (一)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
  (二)所运的树种、材种、规格、数量及收发货单位、地点与运输证记载不符的;
  (三)重复使用木材运输证的;
  (四)使用过期木材运输证的;
  (五)涂改、伪造木材运输证的;
  (六)以藏匿、伪装等方式逃避检查的;
  (七)不接受检查强行冲卡的;
  (八)妨碍木材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九)其他不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运输的。
  木材检查站应依法处理所扣留的木材,无权处理的,应当发给扣留凭证,通知货主或承运人限期接受处理,同时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案件处理意见书》,报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处理。
  第九条 木材扣留期间发生的搬运、保管等费用,属违章运输的,由当事人负责;因检查人员失职或故意刁难造成的,由检查站负责,并赔偿货主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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